第A03版: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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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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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往法国的信件为何“寄而复返”

系统显示“已妥投”却收不到信 寄件人和邮局争执不下

青年报首席记者 范彦萍

    周培骏 绘

去年11月4日,市民袁先生(化名)从南车站路邮政支局寄了一封国际挂号信到法国,其内是一份给法国租客的法律文书,希望解除租赁关系。因为内容重要,他特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使用正式的国际挂号邮件寄送。一个多月后他在系统上查询到的信息是“已妥投”。谁知,今年2月13日,他再次去查询的时候,发现租客并未收到这封信,邮件也没退回本人。既然“已妥投”,又何来收不到信?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袁先生多方投诉,希望弄清楚事情的原委。  

青年报首席记者 范彦萍

事件回放

一封寄往法国的邮件“寄而复返”

日前,本报记者接到市民袁先生的投诉。袁先生自称,自己位于法国的房子租客要退租。但按照当地的法律规定要用挂号信寄一份正式的法律文书给租客,双方的租约关系才算正式解除。于是,他于去年11月4日前往南车站路邮政支局寄了一封国际挂号信。

2017年12月26日,他经中国邮政官方挂号信系统查询,南车站路邮政支局提交的信息是“已妥投”并注明有【电子签收面单】投妥凭证。2018年2月,袁先生发现这封国际挂号邮件既未交付收件人,也未退回给自己。因邮件内容重要,他在2018年2月13日于邮政规定期限内办理了书面查询。

袁先生表示,该国际挂号邮件在退回南车站路邮局时,该邮局并未按照信件封面的寄信人信息及时通知寄件人领回,造成邮件在邮政支局积压延误数月之久,对寄件人产生严重影响;邮政支局在并未通知寄件人领回邮件,寄件人也从未签收的情况下,南车站路邮局工作人员违反邮政法有关规定操作虚假签收,在邮政系统伪造已妥投【电子签收面单】的信息;该邮局在收到退回邮件后保管不善,邮件已出现严重水渍及损毁。

袁先生称,自己曾多次与南车站路邮政支局沟通,并多次通过11185上海邮政热线投诉反映情况。在上海邮政11185多次督办的情况下,该邮局从二月份至今仍不愿承担相关责任。他不得已决定向国家邮政总局申诉。

“我和租客说挂号信已经寄出来了,租客说没收到,还以为我撒谎。”袁先生强调说,解除租约的法律文书只有一份。按照当地法律规定,退房的时间以邮件寄达为准。“这件事在长达近一年的时间一直悬而未决。租客既没有退房,又没有支付房租。我的损失很大。”

袁先生透露说,法国当地法律是保护租客的,规定一年只有几个月房东可以与租客解除租约。而启动法律程序的关键信号是寄出挂号信。“从法国法律来讲,由于租客还没收到挂号信,于是,退房形式从法律上讲还没成立。我如果再将房子擅自出租的话就违反法律了。虽说租客已于今年4月份搬走。但我咨询过律师,这件事存在法律风险,比如哪天租客突然回来,说自己没退房,怎么办?这意味着,如果这件事不弄清楚原委,从法律意义上,我不能将法国的房子租给别人。”

针对读者袁先生反映的情况,记者日前向南车站路邮政支局核实情况。该邮局负责投诉的瞿先生证实说,袁先生于2017年11月4日至南车站路邮政支局营业窗口办理国际挂号收寄业务,寄达地为法国,邮件重量为20克,无保价。该件法国方11月29日、12月15日试投两次无人领取,于12月26日退回支局,退回后支局按规定复称,重量同为20克。因该用户未留寄件人国内地址和联系方式,故支局无法将退件投递至寄件人。瞿先生还透露说,寄件人和收件人地址均为法国的同一个地址。

双方争议

“已妥投”是否是已经投递到位的意思?

在该纠纷中,双方针对“已妥投”的字面含义各执一词。南车站路邮政支局的解释是,支局投递按相关要求做局内转交(与支局营业交接,系统操作为妥投收寄局),邮件暂存支局。

对于邮局的说法,袁先生表示无法接受。“邮局的意思是,邮件退到邮局,相当于退给寄件人了。为何没寄到就能定义为妥投?如何定义无主邮件?”

袁先生还拿出流程单来,提出自己的疑惑,“邮局方面一边说妥投没问题,但在我屡次投诉后,他们于今年7月2日又将邮件状态改成为‘到达’。如果没问题的话,为何在8个月后把邮件的状态改掉了?这不是欲盖弥彰么?我认为此处的‘妥投’是虚假签收。”

袁先生进一步询问,“如果没有签收,【电子签收面单】如何从天而降?是谁签字的呢?谁来保障寄件人的权益呢?邮局至今没有出示这谜一般的【签收面单】。”

至于为何查询网显妥投,而寄件人却并未收到,该邮政支局的进一步答复是,因寄件人未留存国内地址和联系方式,故退件到达支局后无法投送寄件人。支局投递按相关要求做局内转交(与支局营业交接,系统操作为妥投收寄局),故其妥投信息是指妥投收寄局。

是邮局不愿担责还是寄件人不愿配合?

在投诉过程中,袁先生提及邮政支局方面不愿承担责任,导致事情一拖再拖,但在采访时,邮政支局却认为这是袁先生不配合造成的。

南车站路邮政支局的瞿先生透露说,用户袁先生曾于2018年2月14日来支局办理书面查询,支局查询后发现邮件已经到局,即通知用户来局领取退件,用户到局看到邮件有水湿痕迹,信封有破损,即认定邮件损毁,不愿领取就自行离开。随后该用户多次拨打11185投诉电话,要求支局按邮件损毁进行赔偿。“支局多次与该用户沟通说明,根据《国际及港澳台邮件处理规则》第十章第四节:邮政对于各类挂号函件、普通包裹和保价邮件在寄递过程中发生丢失、被窃、短少或损毁等,应由邮政承担补偿责任。但该邮件仅为有水湿痕迹,信封有破损,仅从外观无法判定是否符合补偿标准,需用户至网点在监控下进行开拆,根据内件情况判定是否符合补偿条件,但用户一直不予配合。”

袁先生拿出一份线上的申诉表,上面的回复写道,“再次核实,此邮件无任何联系电话,故无法联系用户,附邮件照片。如外包装损坏,应由用户到局会同开拆查看内件情况以便后续处理,且开拆邮件应用户本人到局完成,在监控下进行。”袁先生认为,不是自己不想去现场,早在今年2月13日他拿着查单去支局交涉,2月20多号的时候又去了一次,双方对这件事有争议。第三次去的时候,邮局说邮件找到了,邮局工作人员要求当面开拆,确定邮件是否破损。袁先生同意在邮局提供损毁标准的前提下开拆。袁先生认为,“开拆后鉴别邮件是否损毁需要一个标准,否则自己说破损了,邮局说没破损怎么办,在没有毁损标准的情况下,一有纠纷就难办了。但邮局方面迟迟拿不出标准。更何况对于纸质邮件来说,该邮件外表已经明显可见雨水严重浸泡和人为揉捏损坏,是否损毁不用拆件已经可以有结论。”

邮件收件人和寄件人地址为何为同一个?

在采访时,南车站路邮政支局指出,这封国际挂号信的收件人和寄件人是法国同一个地址。

对此,袁先生的解释是,虽然他写的地址是同一个公寓,但收件人和寄件人名字不同。法国的公寓门卫会给不同的住户提供专门的信箱。就像国内,同一栋办公楼里不同的公司会有自己公司署名的信箱,邮局完全可以投递,不会有问题。而且一旦发生收件人不在的情况,邮局完全可以把信退回到寄件人位于法国的地址。目前的情况是,南车站路邮局未经退回寄件人流程,也没有做任何尝试,便主观判断寄件人地址有误收不到退件缺乏事实依据,纯属形式主义的主观臆测。

针对袁先生提出的“自己书写了寄件人法国地址和收件人法国地址,在收件人未收到时,为何不投递至寄件人法国地址”的质疑,南车站路邮政支局解释说,该邮件到达法国后因试投两次无人领取,由法国方退回我国收寄局。法国方对于此类邮件的投递方式,我方并不知晓。南车站路邮政支局的瞿先生进一步解释说,根据相关法律136条规定,无法投递的进口函件,原则上应退回原寄邮政,即邮件上付费标记(邮票、邮资符志等)所显示的原寄国邮政。

袁先生并不认同以上观点。他认为,邮局在收寄邮件时曾经反复审核,并且南车站路邮局工作人员按照邮政操作规范,当场将寄件人和收件人地址都录入了国家邮政系统。工作人员并没有指出邮件存在任何地址问题。

袁先生同时表示,自己能够出示若干封南车站路邮局寄到退件相同国外地址的邮件(与争执邮件地址一模一样)。他认为,“这些邮件都正常签收了,完全可以说明不存在退件地址有误不能退件的问题。”

到底如何赔偿?

如果按照袁先生的说法,每个月的房租高达万元人民币的话,那么因为邮件未投递给收件人造成的损失十分巨大。

该支局回应说,需请用户到支局在监控下双人会同开拆,如内件符合《国际及港澳台邮件处理规则》补偿条件,则按章予以补偿。

袁先生又表态说,相比赔偿,他更需要一个说法。“这件事牵涉到法律后果,对方认为是我的问题造成法律关系没有终结。因为在当地所有法律程序的起始点,应该是挂号信寄达给收件人或者退回到寄件人。现在的关键问题是我根据邮局‘已妥投’而且有【签收面单】的提示显示邮件妥投,而事实上这是邮局错误操作。所有这些使得对方怀疑我的诚信,我的名誉受损,而且我无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这些都让我倍感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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