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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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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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人被列入上海食品药品黑名单

青年报记者 顾金华

本报讯 上海市食药监局近日发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将向文波、张俊奎、李世梅等9人列入本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相关当事人涉销售假药,已被依法查处。

向张李三人销售假药案

2016年3月至2017年8月期间,上海好药师金甲药店法定代表人向文波为牟利、以不正规渠道购进“黄金甲”,并安排下属各家药店店长张俊奎、李世梅等人在店内销售,向文波共计向各家门店分发“黄金甲”150瓶左右(每瓶10粒)。张俊奎、李世梅在向文波安排下,在各自管理的药店内安排店员销售“黄金甲”。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黄金甲”检出西地那非成分。经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黄金甲”为按假药论处的假药。2017年12月18日,向文波犯销售假药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张俊奎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李世梅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向文波、张俊奎、李世梅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

黄仙华销售假药案

2016年3月至11月期间,黄仙华在无药品经营资质且明知所售药品系假药的情况下,仍在其经营的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牡丹路266号为侬保健食品店,销售名为“虫草王”等药品(现场扣押药品114粒,经研判均系按假药论处的假药),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000余元。2016年11月25日,黄仙华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3月14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黄仙华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扣押在案赃物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黄仙华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

李德巧销售假药案

2015年年底至2017年8月14日期间,李德巧为牟利,在无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买药品后,在其开设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华阳街58弄20号的无名性保健品店内向他人贩卖性药牟利,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数百元。2017年8月14日,公安机关在上址查获各类性药共计1194粒。经研判,该批药品系按假药论处的假药,共计825粒。2017年12月13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李德巧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在案的赃物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李德巧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

食药监提醒购药应通过正规渠道

在此,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国产药品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才能生产、销售。国产药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药准字+1位字母+8位数字。进口药品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进口药品注册号才能在国内销售。消费者在购药时要看清批准文号,可以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药品注册信息。无批准文号、无中文标签、外包装标示信息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信息不一致的药品,不要购买。

市民应当通过医院、药房等正规渠道购买药品,购买药品时应索要销售发票或凭证,并妥善保存,以备发生消费纠纷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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