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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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4月0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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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小哥送餐途中撞人 “饿了么”被判赔20万元

青年报记者 钟雷

    周培骏 绘

本报讯 外卖小哥送餐途中撞伤他人,被撞者与外卖小哥、送餐平台协商未果后,将两者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由经营涉事送餐平台“饿了么”的相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被撞者各项损失共计20.3万余元。

2016年8月20日10点40分许,李女士骑电动自行车回家,行至宝山区镜泊湖路沪太路路口附近时,遭后方一辆电动自行车碰擦,自己被撞伤构成十级伤残。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当时正为“饿了么”外卖平台送餐的肇事司机田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后李女士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其间多次门诊、复诊,共花费医疗费56701.91元。

经查,“饿了么”由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扎斯公司)经营。事后,李女士就赔偿事宜与田某、拉扎斯公司协商,但无法达成一致,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田某、拉扎斯公司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226670元。

庭审中,田某辩称,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认定事实无异议,但对责任认定有异议,自己是拉扎斯公司的雇员,事发时身穿“饿了么”工作服在送餐中,且曾收到过来自“饿了么”公司支付宝支付的钱款,故应由拉扎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拉扎斯公司辩称,公司有部分送餐业务发包给了其他物流派送公司,田某是受其他物流派送公司雇用,不是自家公司的员工,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形式的雇佣关系,因此田某事故时并非为公司履行职务,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宝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从田某驾驶的电动车的外观标识、提供的蜂鸟配送平台截屏等均能显示,田某对外是以拉扎斯公司的名义接单、送餐,事发时田某亦身着拉扎斯公司的统一制服,符合在履行送餐职务途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是履行职务的行为,故应由拉扎斯公司赔偿李女士因此次事故产生的合理经济损失共计20.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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