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9版: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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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4月0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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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展诊疗被罚不服起诉静安卫计委

记者 钟雷

本报讯 3月26日,上海三中院公开宣判布康人体生态健康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布康公司)诉上海市静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静安卫计委)不服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上诉案,驳回了上诉人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

“健康公司”采血分析进行“健康管理”被处罚

起诉状显示,布康公司是一家人体生态研究机构,通过为客户采血的方式,对客户血液中的白细胞、红细胞、血小板等进行观察分析,进而评估人体器官的健康状况,并根据评估结论,给客户服用特定食品。

2016年9月22日,静安卫计委对布康公司位于上海市胶州路的某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布康公司工作人员在操作显微镜观察血液载玻片,并为某客户讲解观测分析到的血液情况。经审查,静安卫计委认为布康公司实施的行为属于诊疗活动,因布康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雇佣的工作人员也不是卫生技术人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静安卫计委于2016年12月作出责令布康公司停止经营活动、罚款人民币8000元并没收一次性末梢采血器、载玻片以及相关采血用具若干的处罚决定。

布康公司不服,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静安卫计委行政处罚决定。诉讼请求被驳回后,上诉至上海三中院。

法院:技术检测不等于医疗检测开展诊疗必须获取相关许可证

上海三中院指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对于“诊疗活动”的定义包括三大要素:一是“检查”;二是“方法”,即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三是“目的”,即对患者作出各种处理措施,如疾病判断、缓解病情、减轻痛苦等活动。三要素之间具有定量、定性和目的实施的关系,是检查、诊断和治疗的结合。本案中,布康公司工作人员使用采血器、显微镜等常用医疗器械,运用医学检测方法对客户的血液进行观察分析,对人体器官健康状况作出评估,以改善身体状况为目的,向他人提供食物调理,其行为符合“诊疗活动”的定义及特征。

三中院认为,布康公司虽经市场监督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具有“在人体生态专业领域内从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检测等”经营范围,但根据营业执照明确记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因此,其经营范围虽包括技术服务和技术检测,但并不代表其具有医疗服务和医疗检测的资质。其次,采血用的三棱针虽不再需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但布康公司是在固定场所使用采血针向不特定对象进行破皮采血,该行为与个人的自我检测行为本质不同。

据此,三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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