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3版: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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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2月13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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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险中介机构营造改革创新的监管环境

保险经纪和公估人监管新规出台

青年报记者 吴缵超

    新规加强了对法人经营合规性和稳定性的考察。青年报资料图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正式印发《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和《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规定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青年报记者 吴缵超

完善市场准入退出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实现了从“主要管机构”到“重点管业务”的转变,将进一步规范保险经纪业务,防范风险,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合法权益。针对近年来特别是2014年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以来市场出现的新情况以及监管面临的新环境,对保险经纪人市场准入、经营规则、市场退出、行业自律、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更加全面和详细的规定。

《规定》有四个方面突出特点:一是完善市场准入退出。实施分类管理,调整优化“保险经纪业务许可”流程,强化对保险经纪公司股东的审查,并对股东出资来源、注册资本托管、法人治理和内控、信息系统等提出明确要求,规范了经纪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要求。从自愿退出、强制退出、许可证延续等方面完善了市场退出制度。二是对已取消许可的事项进行有效管理。规定分支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条件,加强了对法人经营合规性和稳定性的考察。强化法人的管控责任,要求其对有风险隐患的分支机构采取整改、停业、撤销等措施。细化经纪机构的报告流程和监管要求。确立执业登记管理制度,细化对从业人员的品行、专业能力要求。三是促进专业化和规范化经营。允许经营全部保险经纪业务,也可以专门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明确再保险经纪业务经营规则。要求按照保监会的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经纪业务。明确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须具备的法定条件。进一步规范解付保费和收取佣金行为。支持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依法开展自律管理。四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对向注册地以外派出从业人员为自然人客户提供服务的,要求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明确保险经纪机构在信息披露、从业禁止、信息安全等方面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

将拟诚信“负面清单”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落实《资产评估法》对于机构设立的形式要求,明确保险公估机构应当以公司或合伙形式设立,并对股东和合伙人中公估师比例、机构中公估师最低数量提出要求。将保险公估机构划分为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和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以负面清单形式强化对保险公估机构股东、合伙人违法违规及诚信情况的审查。规定保险公估人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保险公估人在备案公告前不得开展保险公估业务。从保险公估经营实际考虑,要求其具备一定金额的营运资金并实行托管。

对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的从业禁止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加大对出具虚假公估报告的处罚力度。保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信息安全。规范公估程序,要求保险公估人对其受理的保险公估业务应当指定至少2名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承办,保险公估报告应当由至少2名承办该项业务的从业人员签名并加盖公估机构印章。完善风险防范流程,要求保险公估人根据业务需要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自愿办理职业责任保险,并对职业风险基金缴存比例、职业责任保险投保额度等作出细化要求。

另外,《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求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则,对保险公估人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实行自律管理,并参照《资产评估法》规定了行业自律组织的职责范围。规定保险公估人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自愿加入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

中国保监会近日召开了2018年全国保险中介监管工作会议,会议提出,继续推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合规性检查,深入开展保险公估机构业务备案合规性检查、保险中介互联网业务检查以及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登记管理规范性检查。全面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要以《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的出台为契机,扎实做好政策解读宣导及贯彻执行。继续推进全国性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中介云平台等基础设施平台建设。树立沙盒监管思维,为保险中介机构营造改革创新的监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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