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4版: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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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1月0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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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发三文补监管短板再出实招

银监会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

青年报记者 吴缵超

    银监会提高了单家银行对单个同业客户风险暴露的监管要求。青年报资料图

本报讯 新年开门,银监会接连下发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就《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再次强化对金融风险的管理。

不得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

近年来,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较快,对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缺乏统一制度规范,存在一定风险隐患。银监会制定发布《办法》正是为了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加强风险防范,使其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明确委托贷款的业务定位和各方当事人职责,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权责利匹配原则提供服务,不得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不得参与贷款决策,不得提供各种形式担保;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等进行审查,并承担委托贷款的信用风险。

《办法》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和委托贷款的资金用途。对委托贷款资金来源提出合法合规性要求,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的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其他债务性资金和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等发放委托贷款。《办法》体现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总体要求,明确规定委托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资金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不得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不得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等。

近年来随着我国银行业快速发展,银行对客户的授信方式日趋多元化,客户集中度风险呈现出一些新特点。借鉴国际监管标准,结合国内银行业实践,制订统一、规范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规则势在必行。《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对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加强对实体经济金融支持具有重要作用。一是借鉴国际监管标准,规定了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标准和计算方法,对商业银行加强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提出一整套安排和要求,有助于推动商业银行提升集中度风险管理水平,降低客户授信集中度。二是提高了单家银行对单个同业客户风险暴露的监管要求,有助于引导银行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弱化对同业业务的依赖,将更多资金投向实体经济。三是明确了单家银行对单个企业或集团的授信总量上限,有助于改变授信过程中“搭便车”、“垒大户”等现象,提高中小企业信贷可获得性,改善信贷资源配置效率,降低系统性风险。

入股商业银行有了限制

为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银监会印发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快速发展,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参股或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但一些乱象也随之发生,如违规使用非自有资金入股、代持股份、滥用股东权利损害银行利益等。为治理市场乱象,切实弥补监管短板,银监会组织起草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提出了“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分类管理,即根据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将股东分为主要股东和一般股东。资质优良,即商业银行股东应是公司治理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诚实守信、合规经营的优质企业,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规定。关系清晰,即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清晰透明。权责明确,即商业银行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股权事务的管理;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依法实施监管。公开透明,即商业银行及其股东应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入股商业银行有了限制,《办法》明确规定,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同时也明确了例外条款,即根据国务院授权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投资主体、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主体入股商业银行,以及投资人经银监会批准并购重组高风险商业银行,不受本条前款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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