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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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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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就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青年报记者 吴缵超

本报讯 为进一步完善保险机构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作用,昨天,中国保监会起草了《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称,保险机构董事会独立董事人数应当至少为二名,并且不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对于独立董事设置要求,征求意见稿显示,保险机构董事会独立董事人数应当至少为二名,并且不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保险机构存在控股股东的,其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必须达到二分之一以上,控股股东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的保险机构,可以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存在控股股东的保险机构公司治理评级连续三年为优秀的,经保险机构申请,中国保监会批准,其下一届独立董事(三年)可以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三年豁免期内公司治理评级持续保持优秀的,可以自动继续豁免;不符合评级要求的,应当主动调整独立董事人数至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二分之一以上。

保监会表示,保险机构应当结合保险行业特点和公司发展阶段特点,选择具有财务、会计、金融、保险、精算、投资、风险管理、审计、法律等专业背景或专业经历的人士担任独立董事,不断优化董事会专业结构,提高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运作效能。鼓励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的保险机构逐步增加独立董事人数,提高独立董事占比。

征求意见稿称,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近三年内在持有保险机构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或者保险机构前十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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