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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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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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 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

企业境外投资新规明年3月实施

青年报记者 吴缵超

    新办法施行后,绝大多数境外投资管理环节都将通过网络系统进行。青年报资料图

昨天,新修订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布,针对社会各界关心的主要问题,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新办法作为境外投资管理的基础性制度,旨在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新办法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青年报记者 吴缵超

新办法突出简政放权

据悉,2014年4月,发改委发布《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将境外投资管理方式由逐项核准改为备案为主、核准为辅,对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实施三年多来,境外投资快速发展,我国跻身境外投资大国前列,同时,境外投资发展呈现出一些新问题,企业也提出一些新诉求,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改革。

针对新问题新诉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广泛吸纳各界意见建议,在《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基础上形成了新办法。新办法突出简政放权,推出三项实实在在的改革,进一步便利企业境外投资,包括取消项目信息报告制度;取消地方初审、转报环节;放宽投资主体履行核准、备案手续的最晚时间要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新办法既在上述关键环节作出改革,也在许多细微之处作出改进。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对核准和备案的程序、时限、变更、延期等作出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对流程进行优化,如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如何确定申报单位、受理的程序和凭证、变更和延期的程序与时限等。这些“微改革”,既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也减少核准和备案机关自由裁量空间,提高管理的透明度和确定性。

新办法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届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同步废止。

建立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而在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面,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新办法补齐了管理短板,将境内企业和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纳入管理框架,采取精准化的管理措施。需要指出的是,纳入管理框架不意味着一律纳入核准、备案管理范围。对于完全是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项目(不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新办法采取“事前管理有区别、事中事后全覆盖”的管理思路,既补齐短板,也更加精准。对其中的敏感类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其中的非敏感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投资主体应当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无需备案;而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无需备案也无需告知。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参照执行。

针对境外投资监管的薄弱环节,新办法提出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通过在线监测、约谈函询、抽查核实等方式对境外投资进行监督检查。针对恶意分拆、虚假申报、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擅自实施项目、不按规定办理变更、应报告而未报告、不正当竞争、威胁或损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违规提供融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新办法明确惩戒措施、加大惩戒力度。同时,新办法提出建立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新办法突出优化服务,将推行在线办理,建立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目前,发改委正在原有备案系统基础上推进网络系统建设,新办法施行后,绝大多数境外投资管理环节(如宏观指导、信息服务、核准备案、全程监管、联合惩戒等)都将通过网络系统进行,从而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另外,新办法提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向投资主体或利益相关方发出风险提示,供投资主体或利益相关方参考。风险提示虽然不具有行政强制力,但既可以作为信息服务,也可以作为管理工具。和单个企业相比,政府在境外投资整体运行情况、境外经济和安全风险状况等方面具有一定信息优势。根据不同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向投资主体提示境外经济和安全风险状况,作为信息服务供投资主体决策参考,让企业少“踩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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