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1版: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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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9月15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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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拜“开锁”技术不侵权

青年报记者 卢燕

本报讯 昨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原告胡某与被告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拜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进行了宣判,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胡某诉称,其于2013年6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及其操作方法”的发明专利,于2016年5月获得授权,该专利至今有效。原告认为,被告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的技术特征与原告发明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完全相同,侵犯了原告专利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侵权,并赔偿原告人民币50万元。

被告摩拜公司辩称,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不同,被告不构成侵权。

原告认为,其专利中“图形解码器……与二维码比对器电连接”中“电连接”既包括物理接触的电路连接也包括无线信号连接。而被告则认为,摩拜单车手机应用程序、云端服务器、锁控器之间进行无线信号连接。

上海知产法院认为,构成“二维码识别器”的四个组成部分“微型摄像头、图形解码器、存储器及二维码比对器”需集成在一起,且由于,涉案专利说明书中未明确“电连接”的具体技术特征,鉴于本发明属于电动车技术领域,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对“电连接”的理解,电连接是指物理接触的电路连接,不包括无线通信信号连接。比较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与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的相应结构,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缺少涉案专利的的技术特征,不构成等同。

此外,虽然摩拜单车和涉案专利均具备“报警”功能,但实现该功能的技术路径不同,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与涉案专利的相应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构成等同。

据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告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没有落入原告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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