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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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6月2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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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网红出售“粉丝经济”引纠纷

青年报记者 卢燕

本报讯 两年前,王先生与陈小姐共同注册设立了一家电子商务公司,由于陈小姐在新浪微博上是一个小有名气的网络红人,当时拥有约16万名粉丝,按每名2元的价格,作价32万元作为自己对于公司的投资。由于公司主要在淘宝网站上经营女性服饰,陈小姐定期通过自己的微博账号进行产品推广。然而,公司设立不到一年,因为种种原因,陈小姐便主动向王先生提出解约,双方签订的终止协议约定:淘宝店归为王先生所有,微博账号仍归陈小姐所有,但陈小姐应支付王某补偿金、房屋租金、装修费等共计24万余元,并将她占有的公司股份无偿转让给王先生。

由于陈小姐没有如期支付相关款项,王先生将网红陈小姐诉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陈小姐同时也起诉了王先生,称终止协议是王先生利用自己刚从海外归来、缺乏社会阅历及急于解约的心态而签订,终止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应予撤销。陈小姐另主张,公司应停止使用自己的肖像做宣传推广,并支付分红款80万元。

根据合作协议,若陈小姐退出合作,陈小姐有权回购微博所有权,但需根据微博粉丝增长的人数给予公司经济补偿,每增加1名粉丝补偿人民币2元。开庭审理时,法官查看了陈小姐的微博账号,粉丝数量已经超过80万。若切实履行合作协议,退出合作时,陈小姐将面临约百万元的补偿金。

陈某虽为九零后,她签订终止协议时已经满23周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终止协议时,公司的房租、装修费等支出问题、陈小姐所称的尚未分配红利的问题都已经存在。庭审中陈小姐并未举证证明签订终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故法院认为双方应当已经考虑到上述问题,达成合意后才签订了终止协议。

法院最终判令陈小姐支付王先生补偿金、房屋租金、装修费等共计24万余元,并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变更至王先生名下。对于陈小姐的诉请,除了其肖像不得再被用于推广外,其余诉请均未被支持。

法官指出,虚拟世界虽然有别于现实社会,但作为每一个社会人,应当恰当处分自己的权利,其做出的每一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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