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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6月2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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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小型餐饮临时备案办法下月实施 规定服务提供者不扰民底线

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授权,上海市政府日前制定发布《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据悉,该《办法》为备案详列“正负清单”,设立退出机制。原则上,备案不超过3年,并要求相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昨天上午,上海市食药监局对该《办法》进行解读。目前,上海21个试点街镇已对193家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备案。

青年报记者 顾金华

据上海市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群众日常饮食消费需求,但由于房屋属性等原因,一些小型餐饮无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因此未纳入到政府监管范围,食品卫生状况较差,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部分无证经营的小型餐饮还存在油烟扰民、消防安全等问题,在被取缔后容易回潮,成为群众反映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

据介绍,《办法》于今年5月开始试点工作,通过试点积累经验并在全市稳步推广实施。目前,全市已有21个试点街镇已对193家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备案,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嘉定江桥镇翔封路上,共有18家餐饮店,然而由于房屋产权等问题,原本只有7家店具有餐饮许可证。今年5月,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后,已有10家完成备案,1家正在按要求整改。

记者了解到,为便于市民辨识,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在醒目位置张贴统一的“便民饮食”专用标识、经营场所统一设置公示栏,公示《便民饮食临时备案公示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脸谱”、经营者承诺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信息以及12331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热线,接受市民监督。

上海市食药监局副局长许瑾表示,根据《办法》,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实施“两个清单”管理。“正面清单”明确了申请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经营品种、经营场所、设备设施以及餐厨垃圾和餐厨废弃油脂处置、人员培训等方面的要求。“负面清单”规定了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经营的三类食品,严把食品安全以及不扰民底线。

《办法》明确,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经营各类热加工糕点、自制饮品和热食类食品。其中,经营场所在居民小区内的,可经营品种限定为蒸煮糕点、自制饮品和不产生油烟、废气、异味的热食类食品。此外,《办法》还明确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退出机制。

[解读]

小型餐饮服务进行临时备案需要哪些基本条件?

据悉,《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对小型餐饮的综合治理作出明确规定:首先,小型餐饮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其次,对因房屋属性等原因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群众有需求且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小型餐饮实施临时备案纳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但对于属于违章建筑、存在油烟扰民等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属于临时备案的范畴,将会依法予以查处,严把食品安全和油烟扰民底线的前提。

上海食药监局表示,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首先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如果因房屋性质等原因不能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地街镇申请临时备案:1.确有群众需求;2.经营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和加工卫生等要求;3.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和加工卫生等要求、经营场所属于违法建筑或破墙开店“居改非”、存在油烟扰民等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不能办理临时备案。

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申请临时备案,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办法》规定,申请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经营场所、设施设备、餐厨垃圾和餐厨废弃油脂处置、人员培训等方面的要求和条件,应当与同等类型和规模的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小型餐饮一样。

具体为:经营场所位于固定建筑物内,与公共厕所、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等污染源直线距离25米以上,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地面、墙壁、天花板应采用不易积垢的耐用材料。地面应不透水、易于清洗、防滑,有排水系统。墙壁应有1.5米以上不吸水、浅色、易清洗的浅色材料制成的墙裙。

厨房内至少应设原料清洗水池1个,餐具、工用具清洗水池2个(全部使用集中消毒餐具、只需清洗工用具的,可减少1个水池;采用化学消毒的,需增加1个水池或者配备浸泡消毒容器)。经营场所内或附近方便使用的位置有专用于拖把清洗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产生餐厨废弃油脂的,配备专用餐厨废弃油脂收集容器或者油水分离器。

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经营的品种有限制吗?

据介绍,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的食品品种有限制。

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可经营品种包括各类热加工糕点、自制饮品和热食类食品。其中,经营场所在居民小区内的,可经营品种限定为蒸煮糕点、自制饮品和不产生油烟、废气、异味的热食类食品。

同时,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经营以下食品: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食品。包括:《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公告》等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如:用罂粟壳等非食品原料加工的食品,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加工的食品,腐败变质食品,未经检疫肉类,蚶类、炝虾等禁止生产经营生食水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

冷食类食品(如:冷菜)、冷加工糕点(如:裱花蛋糕、慕斯蛋糕、提拉米苏)、生食水产品(如:生鱼片)、凉拌菜和预先拌制的色拉等高风险食品。

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热食类食品和糕点类等可能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食品。

在哪些情况下,小型餐饮服务会被注销临时备案?

由于小型餐饮服务提供具有灵活性强,不稳定等因素,《办法》还规定了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时限。临时备案有效期为一年,房屋租赁期不满一年的,以租赁期为准。有效期届满延续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

此外,《办法》还明确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退出机制。街镇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小型餐饮实施临时备案,以及对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实施店招店牌、整洁卫生等规范化管理。

如若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有效期届满未延续和存在严重违法情节,属于存在严重违法退出情形的,相关监管部门应依法处理并告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注销临时备案。

此外,食药监部门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和违法行为惩罚力度。明确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要求从事食品经营,其管理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体系,与社区共治和住宅小区综合治理相结合,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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