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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6月1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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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网络餐饮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第三方平台应建食品安全信用评价

青年报记者 顾金华

本报讯 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平台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并在网上公示其真实的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状况;鼓励第三方平台建立消费预赔金制度;第三方平台存在违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责令停业等内容。网络外卖方便快捷,但食品安全如何保障?上海市食药监局于日前发布了《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7月13日。

据悉,此次向社会征求意见的《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是对2016年6月出台的《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修订,其增添了去年10月1日起实施《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和今年3月20日起实施的《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的内容,新内容对网络餐饮服务的提供者许可、餐饮服务提供者备案、信息公示、平台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等都提出了要求。如《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具有实体店铺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食品经营。

在餐饮服务提供者备案方面,要求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信息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服务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备案手续。

《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还要求平台建立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即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平台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并在网上公示其真实的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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