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文体

上一版  下一版   

 

2017年05月06日 星期六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同人小说”算不算侵权?

“武侠大家”金庸状告“前首富作家”江南

青年报记者 郦亮

本报讯 “同人小说”指的是利用原有的漫画、动画、小说、影视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节或背景设定等元素进行的二次创作小说。说到底就是不同的小说用的是同一个人物。在过去,这种人物的相互借用被认为是司空见惯的事,不需要打招呼,更不需要付稿酬。不过最近金庸状告江南的官司,却给人们提了一个醒。

事情是这样的:著名网络写手江南有一部早期作品叫《此间的少年》,作品中使用了金庸作品中的乔峰、令狐冲、郭靖等经典人物,也就是典型的“同人小说”。江南写小说的时候自然没有和金庸打招呼,也没有支付报酬,没想到时间过去了很多年,金庸却突然较起真来。

金庸认为江南的做法构成了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这起备受关注的案件日前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金庸要求江南等立即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复制、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封存并销毁库存图书、公开道歉并且赔偿损失。

“同人小说”用了别人小说的名字是不是构成侵权?控辩双方对此意见产生严重分歧。金庸代理律师表示,江南对金庸作品进行改编而形成《此间的少年》,但不标明改编的来源,这侵犯了署名权。且江南存在擅自改编金庸作品、歪曲篡改金庸作品人物形象的情形,例如金庸作品中康敏这一人物是放荡、自私、狠毒的负面形象,是一个陷害乔峰、被乔峰厌恶的人物,但在《此间的少年》中,康敏被改写成聪明能干、含蓄善良的正面形象,还成了帮助乔峰被乔峰爱慕的人物。

对此,江南代理律师辩称,人物名称不属于表达的范畴,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由于实质性相似是指表达层面的实质性相似,因此对人物名称的使用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此间的少年》对金庸作品某些要素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为此,《此间的少年》赋予了人物名称新的角色内涵,是全新的包含作者生活体验的校园青春故事,并不会使读者误解《此间的少年》与金庸作品之间具有相似和某种内在的联系,没有侵犯其著作权。

据了解,目前对“同人作品”是否侵权,中国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而现在法院给予原被告双方1个月调解时长进行协商,如届时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但不管怎么说,金庸和江南,一位是武侠大家,一位是前中国首富作家,这两位打起官司,本身也就说明“同人小说”的法律问题是值得关注的。

 

 

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