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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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2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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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发布民生民意2017之劳动就业专题显示

七成劳动者能获得全额加班补偿

青年报首席记者 范彦萍

本报讯 在新的经济社会背景下,劳动者的职业获得、就业质量、劳动权益乃至于职业发展都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昨天,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发布了“上海民生民意”2017之劳动就业专题的调查成果。调查显示,八成从业人员表示职业关系较为融洽,劳动者法定节日休假的权益保障持续向好,即便是超时工作,仍有近七成劳动者能获得全额加班补偿。

九成从业者半年内找到新工作

2017年的数据显示,九成多的从业者在半年内找到了新工作:其中,在两个月内就找到了新工作的从业人员比例为62.1%,需花费3-6个月找到新工作的比例为32.9%,超过半年的比例为4.9%。与2015和2016年的数据相比较,从业者的职场空窗期明显缩短,反映出上海市场就业机会较为充足,政府的就业服务有效性较强。

数据还显示,有27.4%的从业人员通过“人才交流会”进入目前单位,通过“个人直接申请”、“职业介绍机构”、“托人介绍推荐”、国家分配/组织调动的分别占到23.0%、21.2%、16.9%、7.2%,顶替父母/亲属或自雇的较少,分别占到0.4%和3.8%。

八成从业人员职业关系较融洽

2017年的数据显示,七成从业人员对当前单位提供的工作条件较为满意。从单位性质来看,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单位的工作条件最为充裕。

调查显示,2017年,7.8%的上海从业人员表示与上级和同事关系“非常融洽”,这一比例较前两年有明显的下降;但71.9%表示与上级和同事关系“比较融洽”,表示“一般”的比例为19.5%,较前两年有明显上升;另有共计不到1.0%的从业人员表示不太融洽或很不融洽。从总体上看,这三年来,上海职场中的劳动关系总体上比较和谐,整体上趋向较好的状态。

从单位性质看,体制内单位的劳动关系融洽程度较高,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的劳动关系融洽的比例分别为87.0%和89.0%,而私/民营企业和三资企业虽然关系融洽比例均为七成,但表示“一般/说不清”的比例也达到了两至三成;从月收入看,随着月收入的提升,劳动关系融洽的比例也在提升,以2301-4000元收入者为较低(67.7%),以研究生以上者为最高(92.2%);从教育程度看,教育程度越高,劳动关系的融洽比例也越高,以初中及以下较低(54.5%),以研究生及以上为最高(94.3%)。

数据还显示,2017年,有签订劳动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合同、不固定期限合同、项目合同、临时合同和其他合同类型)的比例超过95.20%,仅有4.80%的从业人员表明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说明绝大多数企业单位能做到规范用工,但仍有少数企业存在不规范用工情况。与前两年的数据相对比,无合同者的比例与2016年持平,且固定期限合同和不固定期限合同的比例略有增加。

五成从业者周上班少于40小时

调查显示,从业人员超时工作的情况日趋减少,但男性、青年、已婚无子女者、本科及以上者、月收入高者、体制外单位员工超时工作仍较为严重。

数据显示,近五成从业人员的每周劳动时间在40小时以内(48.4%),近四成从业人员为41-50小时/周(37.3%),每周工作达51-60小时的比例占一成(11.1%),另有极少数从业人员的每周工作时间超过了60小时及以上(3.2%)。相较于2015和2016年,遵守工时制度的比例在提升,从业人员超时工作的情况在减少。

从性别上看,男性劳动者超时工作的情况要比女性更为普遍,其比例分别为62.3%和42.2%;从年龄上看,青年劳动者超时工作的情况明显高于其他年龄段,30岁以下和30-39岁的比例分别为54.9%和52.2%;从婚姻状况来看,已婚无子女的从业者更容易超时工作,其比例为55.9%,未婚者和已婚有子女者则持平;从教育程度看,学历最低者超时工作的情况最为严重,其比例达到了72.7%,其次是高中、中专程度与研究生以上者(比例均为60.4%);从月收入看,月收入越高,超时工作的情况就越严重,尤以月收入8000元以上者为甚,其比例为73.0%,而以2301-4000元从业者为最低,其比例为27.5%;从单位属性上看,非公有制的三资企业和私/民营企业较为严重,其比例分别为65.0%和56.2%,国有企业单位居中,比例为41.2%,以机关事业单位为最低,其比例为19.9%。

过半劳动者节假日“都放了”

劳动者法定节日休假的权益保障持续向好,体制外单位、较高收入者完全休假的比例仍有待提升。

2017年的数据显示,法定节假日“全部都放了”的比例为52.2%,“大部分都放了”的比例为36.4%,这意味着近九成的劳动者基本能够享受法定节假日休假。此外,还有7.0%的劳动者表示“一半放了,一半没放”,1.7%的劳动者“少部分放了”,仅有2.6%的劳动者表示“从来都没有放过”。由此可见,上海各类型单位对劳动者法定节日休假的权益保障较为得力。

从单位性质来看,体制内单位对法定节假日休假执行较好,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完全执行的比例分别为71.2%和59.0%,私/民营企业和三资企业的完全执行的比例分别为49.6%和46.8%;从月收入看,月收入8000元以下三个收入分组的从业者完全休假的比例均在50%以上,而月收入8000元以上者完全休假的比例为48.3%,收入较高者在完全休假的比例上相对较小。

从业人员获取加班补偿比例保持在历史高位,私/民营企业员工、高层管理人员、低学历者的加班补偿比例仍有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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