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2017全国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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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13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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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父母离婚涉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多全国人大代表姚海同呼吁

离婚案中应坚持孩子利益最大化

    姚海同指出,审理离婚案应把未成年人的安排作为是否判决离婚的前提条件。 青年报特派记者 刘昕璐 摄

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了,孩子是否安顿好了?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原秘书长姚海同看来,近年来离婚案件逐年增多,案件当事人逐渐向低龄化发展,如何在这些离婚案中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日渐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为此,姚海同今年征集代表联署签名后向大会提交关于修改《婚姻法》的议案。

青年报特派记者 刘昕璐 北京专电

一些离婚父母对孩子太不负责

随着“闪婚”、“闪离”成为时下的新兴词汇,离婚率的居高不下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对未成年子女而言,父母离婚必然导致正常的父母子女关系随之发生事实上的改变,父母的离婚对未成年子女无论如何都是一种伤害。

据调研,近年来法院的离婚案件逐年增多,且逐渐向低龄化发展,单亲家庭的增多,给社会及未成年人健康发展带来了严重影响。在离婚案件中,不少夫妻往往最先考虑自身利益,关注财产的分割,对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也往往基于财产的获益程度而定,并非从未成年子女真正的利益出发考虑。

今年2月,本报曾采制了一组二孩家庭“离婚”系列报道,本质上无非也是呼吁父母离异时应认真考虑怎么做有利于孩子的生理心理发育成长,唯如此才是对儿女最好的关照和关心。

姚海同告诉青年报记者,上海人大代表有一个联系社区制度,人大代表也常下社区听取意见,在这样的走访中,一些社区干部就曾反映类似的问题。“其间,有的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辈受到阻碍,也有一些孩子适逢中高考备考,法院却判决父母离婚了,这样的离婚父母只顾及自身而不顾子女利益,会对孩子今后的一生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妥善安排未成年人应是离婚前提

“现在,法院在审议离婚案时,主要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而忽略了对未成年人的妥善安排。”对此,姚海同指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该把未成年人的安排作为是否判决离婚的前提条件。

姚海同提出,在调解离婚案件中,如存在10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还可存在考察期。另外,对未成年子女患有严重疾病的,更应严格审查离婚请求,对于未成年子女在中考、高考等敏感的成长时期的,还可限制父母提出离婚。

因此,他建议把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会导致无法维持未成年子女的正常生活,应判决暂时不准予离婚。”

“在离婚纠纷中,应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第一位,父母的权利和利益服从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则,在对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得到切实保障的情况下,才允许离婚,这并不是对离婚自由的限制,是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原则在法律上的必然要求。”姚海同说,立法中,应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和离婚不会对未成年子女利益造成损害,作为离婚的共同标准。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会导致无法维持未成年子女正常的生活,应判决暂时不准予离婚。

有效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既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千万个家庭的幸福。因而,姚海同进一步指出,离婚中确立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还应在监护人的确立、抚养人的确立、探视权的确定、保护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益等多方面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

“在探视权的立法规定上也要加以完善。探视权的主体不应仅限于父母,未成年子女也应成为主体,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其他与子女关系密切的人也可以作为探视权主体。在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上,除考虑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方便外,还应充分考虑子女的愿望。在应对探视权的执行上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措施,从而充分的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姚海同说道。

除此之外,设立专门的保障机构,负责对离异、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监督。在离婚时,父母均不愿意承担抚养责任,或法院认定父母双方均不具备合格的抚养条件,可以由专门机构对未成年子女承担教育、抚养责任,对未成年人进行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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