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城事

上一版  下一版   

 

2016年11月10日 星期四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昨日提交人大审议

机动车一年内多次违法将从重处罚

青年报记者 刘晶晶

    机动车一年内多次违法将从重处罚。青年报记者 施培琦 摄

机动车一年内多次违法将从重处罚,电子警察查处违法停车有了更清晰的表述……昨天上午,备受关注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审议。

青年报记者 刘晶晶

机动车一年内多次违法将从重处罚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规定,“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鉴于实践中一些行为难以纳入记分,对多次发生的这些行为,可在地方性法规中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为此,此次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八章“法律责任”中增加了一条,规定“机动车一年内在本市有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动记录累计达到十起后再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从重处罚”,这些行为包括“在未设置禁止停车或者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的路段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违反规定驶入公交专用道;在高速公路路肩上行驶;在本市外环线以内以及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区域和路段鸣喇叭。”

在听取意见的过程中,对于立法的实践性也做了不少考虑,如有部门提出,修订草案第31条中将“禁止货车占用快速车道”纳入“交通管制”的范畴,在实践中有难度,建议修改。为此,此次修订案草案修改稿将此条修改为:“除借道超车外,禁止货运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快速车道行驶”;“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方式予以明示”。结合有关记分规定,对该行为既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还可以记3分。

听取意见过程中,有不少委员建议,在“机动车通行规定”中规定机动车依法应当鸣喇叭的例外情形。有的委员建议增加有关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的安全要求等。为此,此次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机动车通行规定”中新增了三项规定,分别规定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不得“在本市外环线以内以及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区域和路段鸣喇叭,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驾驶家庭乘用车携带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时,未配备或者未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相应地,修订草案修改稿原第三十九条关于“禁鸣区域”的规定被删除。

电子警察查处违法停车有更清晰表述

针对管理难度大的违法停车行为,从11月1日起,本市“电子警察违法抓拍即时告知系统”新开通电子警察抓拍违法停车短信即时告知的功能。自此,继抓拍违法变道、超速、占用公交车道等违法行为之后,本市电子警察又增加一项辅助管理功能。昨天提交的修订草案对这一交通大整治行动中的先进经验做了固化,在修订草案中对电子警察查处违法停车作出明确规定。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结合本市电子警察执法日益增多的趋势,有必要在本条例中对现场查处违法停车与电子警察查处违法停车有所区分,做更加清晰地表述。除了交警可以现场处罚的,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中还增加了一项,指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机动车违法临时停车的,公安机关设置的警示牌、电子标识或者推送的即时消息等视为警告、劝其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修订草案修改稿还对禁停标志、标线设置也做出明确,规定:设置禁止停车标志、标线或者禁止长时间停车标志、标线,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情况,遵循规范、科学、合理的原则。

非机动车从事非法客运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014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若干规定》中规定了驾驶非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的处罚,在听取了意见建议后,本次立法中也对此予以了强调。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中增加了有关“驾驶非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的,按照有关规定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内容。

对于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处理,修订草案修改稿也做出了规定,在第八十条第四款提出,违法行为人逾期未接受处理,并经公告三个月仍未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将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送交有资质的企业拆解,将其他车辆和通行工具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依法拍卖。

[相关新闻]

沪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昨日提交审议

上海拟出台地方法规加大对科技创新活动和科技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力度,为科技成果转化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昨天召开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提交一审,将为科技成果转化松绑,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最后一公里”。

据悉,昨天提交的《条例(草案)》共7章39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为“成果转化”、“服务机构”、“保障措施”、“技术权益”、“法律责任”。《条例(草案)》坚持问题导向,从实际出发,为科技成果转化“松绑”。

“松绑”的第一步就是首先明确了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处置自主权,解决“产权之惑”,调动高校院所转化积极性。

2015年《转化法》修订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是进一步赋予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转化白主权。为此,《条例(草案)》开宗明义,对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在转化方面的自主权作了规定:一是明确科技成果处置自主权。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行政机关审批或者备案。二是明确奖励实施自主权。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案并自主实施。

作价投资是《转化法》确定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方式之-。但实践中,高校院所究竟以谁的名义、如何开展作价投资存在模糊之处。《条例(草案)》细化了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的作价投资方式,明确多元转化路径。

《条例(草案)》中明确,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以下方式作价投资:一是允许高校院所以自己名义直接将科技成果对外投资;二是允许高校院所独资设立的负责资产管理的法人开展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三是允许高校院所与科技人员事先对股权分配作出约定,直接以本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名义作价投资。

青年报记者 刘晶晶

 

 

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