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城事

上一版  下一版   

 

2016年10月31日 星期一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顾客结账却未料信用卡信息被盗 餐厅服务员被判4年静安检察院向餐厅发出检察建议书

青年报资深记者 郭颖

本报讯 冒用他人身份当餐厅服务员,在消费者刷信用卡结账时,用测录器盗刷消费者信用卡信息。经静安法院审理近日作出一审判决,以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值得关注的是,静安检察院孙琳副检察长此番亲自出庭支持公诉。

窃取37条顾客信用卡信息

被告人陆某为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售卖牟利,购买一部磁条卡测录器,并于2016年4月1日冒用“曾献敏”身份应聘到静安寺一知名餐厅担任服务员,利用为顾客刷卡结账的机会,用测录器盗刷他人信用卡信息。经鉴定,被告人陆某于2016年4月3日至2016年4月15日间共窃取37条信用卡信息,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

法院认为,鉴于被告人陆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窃取的信用卡信息尚未出售、未对持卡人的财产造成实际损失,酌情从轻处罚。

检察院向餐厅发出检察建议书

令人诧异的是,被告人陆某和另一名服务员杨某(另案处理)均使用了假身份证,分别冒名曾献敏、李东发应聘到餐厅担任服务员。

静安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将照片与真人相貌比对,假身份证上的照片与陆某、杨某本人的长相差别显著,稍微仔细便可辨认出不是同一个人。陆某和杨某两人的广东话口音很明显,与其假身份也不符合。餐厅在招聘员工时没有严格审查新入职员工的身份,相应的人事管理工作也存在漏洞。

此外,根据陆某和杨某的供述,陆某一般是在餐桌帮助顾客刷卡结账时,通过用手或小票遮挡的方式盗刷顾客的信用卡信息;杨某则是在将顾客信用卡拿到服务台结账的路上盗刷顾客的信用卡信息。这两种犯罪手法表明,顾客的信用卡均已脱手失去控制,服务员暂时保管了顾客的信用卡,这就为犯罪嫌疑人预留了作案的时间和空间。

对此,静安检察院向餐厅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审慎核查入职员工身份,建立专人负责收银制,查堵刷卡结账漏洞,完善相关监督和培训机制。该餐厅收到建议后,积极进行了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向检察院作了反馈。

首次以“四类人员”出庭作证

据悉,针对被告人有可能翻供,具体窃取信用卡信息的数量可能存在争议,静安检察院在公开庭审中,运用多媒体示证+“四类”人员全部出庭作证的模式,将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

 

 

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