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春晚上的一曲《常回家看看》,风行大江南北。暖暖的歌让游子黯然,老人喟叹。时隔多年,歌曲《常回家看看》已渐渐被人淡忘,而这个词却火了起来。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常回家看看”精神慰藉条款写进《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此举一出引起社会广泛争论——到底“常回家看看”该不该入法,又如何入法?
文l 青牧 姚莹莹 图l 资料
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在法律修改过程中有较大争议的“常回家看看”精神慰藉条款,被写进了草案。草案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古有言之: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无幼以及人之幼。作为拥有几千年传统道德的国家,尊老已深入人们潜意识中。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年轻一代多外出工作,“常回家看看”也成为许多年轻人心中的“结”,不是不愿回家而是回家有点“难”;另一面,当老人的年纪越来越大,当“空巢”老人一旦配偶去世,就进入鳏寡期。空巢期加上鳏寡期,老年人生活便容易发生困难。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老龄人口增加迅猛,最新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1.67亿老人中,有一半过着“空巢”生活。专家预测,50年后我国老人家庭的空巢率将达到90%。而上海的一项调查也表明,随着年龄增大,空巢老人在日常生活中的不安全因素增多,孤独寂寞感也增强,上海有5%到15%的老人经常产生害怕、孤独、抑郁等心理问题。“出门一把锁,进门一盏灯”,成为空巢老人生活的真实写照。
可见,“空巢老人”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社会理应引起重视,但是否一定要用法律手段去勒令“回家看看”这一行为,还有待商榷。在采访中,有人为之拍手叫好,认为无论怎么说,这将在促进国民提升道德水准和关爱老年人上,上一个新台阶。当然,也有人对此提出了质疑:孝敬父母,本来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如今靠法律手段“强迫”孝顺,这究竟是社会的进步,还是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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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能决定人心
周海旺 上海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副所长
“常回家看看”并不是个定量指标,因此很难有强制力。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底线,我国千百年传承着百善孝为先的美德,若需法律来维护,是对老人们悲情的慰藉,也是对儿女们道德沦陷的莫大讽刺。在这个条例中,我提出三点,第一,从条款本身来说,常回家看看,对常字的定量,“什么叫‘经常’,一周一次,还是一月一次?”
第二,从执行层面而言,从古至今,国人“家”的观念很强,父母与子女天然地形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即便有了法律约束,可裁判依旧是“自家人”,只能再回到原点。所以我建议,可以配合社区加入观察行列,利用社区来监督子女这一义务的执行情况。但是当我们本身应有的道德水平,要靠第三方来加入监督时,不免会心生凉意。
第三,从可行的效果而言,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涉及了“精神赡养”,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但还是会有不少老人因为孤独寂寞,而选择自杀或者其他极端的手段,如果法律真的如此万能,为何还会接连有这样悲剧的产生?
当养老金、医疗设施保障全面普及的今天,老人们需求的不是子女简单地用物质打发,他们更看重的是子女心灵上的慰藉。这种慰藉是其他任何人无法取代的“精神良药”。法律不能决定人心,要不要常回家看看,还是取决于子女本身的意愿。
不如创造“常回家看看”的条件
王童愚 上海纽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回家看看、给予老年人精神需求诸如此类的道德伦理条款入法,其在现实中难以监督和执行,可能会影响到法律的权威性,甚至使得人们更加不“尊重”法律。
从法律本身来看,严格地说,不具有可操作性。“常回家”就不可避免与单位规定冲突,于是准不准探亲假成了矛盾点。一部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要明确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如果做不到常回家看看,就要承担相对应的处罚,比如在子女遗产分配中,法官就可以凭借这样的条款来给予不对老人精神尽孝的子女不分、少分遗产。但是在这之前,必须明确条文的规定,要考虑探亲假的因素,要考虑现实可行性,比如子女在国外生活,不然那只能是法律条文上的游戏,没有任何实用价值。
我认为与其用法律强制子女尽孝,不如为子女创造“常回家看看”的条件,比如真正落实“探亲假”,又比如,可以规定员工每年享有数次带薪回家看父母的假期、父母生病时可以带薪请病假照顾父母、出台父母随迁政策等,并确保这些政策的有效落实,让子女有时间、有能力、自愿为父母尽一份孝心,这样更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