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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09月01日 版面导航 标题导航 返回本期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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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报披露期无视监管红线 高管因违规买卖频收监管函
青年报记者 孙琪

    本报讯 半年报是交易窗口期,但近期众多上市公司高管及大股东无视监管红线,频频买卖本公司股票,在监管趋严的背景下,这些行为引得深交所和上交所近期连发监管函。

    半年报前夕违规减持

    今年7月28日,深交所向南方轴承董事周雪刚下发监管函,指出该公司于7月28日披露半年报,其作为公司董事,在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于7月14日卖出公司股票14.61万股,成交金额为214.91万元。其减持行显然违规,深交所提醒其充分重视问题,及时整改,杜绝问题再次发生。

    与之类似,东方新星的董事郭宏杰的妻子纪晓在8月4日卖出公司股票1.2万股,成交47.72万元,而该公司于8月18日披露半年报。受妻子此举连累,郭宏杰减持次日就收到了监管层的监管函。

    掐点增持引来监管函

    不仅减持会引发监管层关注,窗口期违规增持也会受到监管。A股在3000点震荡之际,一些公司高管也开始增持自家公司股票。

    比如东方电子独立董事曲之萍于7月21日通过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票8900股,耗资4.84万元。时隔不到20天,该公司于8月12日披露半年报,报告显示公司上半年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15%。公司半年报净利增长,独立董事提前买入,这样的掐点增持显然会引发市场联想。8月26日深交所对其下发监管函,指出其上述行为违反《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希望其吸取教训,杜绝此类事情发生。

    此外,蒙发利董事王明贵的配偶陈晶晶在8月22日买入公司股票900股,耗资1.16万元。8月26日,该公司披露了半年报,在增持次日,王明贵就收到了监管函。

    对于高管及大股东在窗口期买卖股票,有不少投资者认为目前的法律惩戒力度不够。因为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买卖自家公司股票时,常见问题包括短线交易和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两者处罚措施有较大差别。

    从处罚标准来看,《证券法》规定董监高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6个月内短线交易的收益需归入上市公司;但对于窗口期违规交易的收益处理,尚无类似规定,使得不少董监高屡触窗口期交易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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