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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08月04日 版面导航 标题导航 返回本期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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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颠覆国家政权罪
胡石根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半

    8月3日11时许,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当庭公开宣判胡石根颠覆国家政权案,认定胡石根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胡石根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接受法庭判决,不上诉。

    公诉人指控,胡石根曾因危害国家安全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自2009年后,以非法宗教活动为平台,网罗少数不法律师和职业访民散布颠覆国家政权思想,指派勾洪国赴境外接受反华培训,与周世锋、李和平、翟岩民等人密谋策划颠覆国家政权,提出颠覆国家政权的思想、方法和步骤,指使翟岩民组织职业访民,通过在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攻击国家法律制度、利用舆论挑起不明真相的一些人仇视政府等方式,实施一系列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活动。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颠覆国家政权罪犯罪事实、主观故意以及被告人与周世锋、翟岩民等人相互勾结情况进行了举证质证。

    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胡石根曾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被判处刑罚,2009年以后网罗具有颠覆国家政权思想和对现行国家体制不满的职业访民、少数不法律师等,以非法宗教活动为平台,散布颠覆国家政权思想;积极培养、发展其颠覆国家政权理念的代言人和行动力量;伙同他人策划颠覆国家政权的策略、方法和手段;煽动、指使他人炒作热点事件,继续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活动,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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