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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07月25日 版面导航 标题导航 返回本期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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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正常管理规定》明年起实施:
机上延误超3小时应让旅客下机
青年报记者 刘春霞

    青年报记者 刘春霞

    本报讯 交通部近日发布公告称,《航班正常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该《规定》对航班出港延误旅客服务、机上延误处置、大面积航班延误处置等都做了具体规范。其中,针对机上延误处置,明确要求机上延误超过3个小时(含)且无明确起飞时间的,承运人应当在不违反航空安全、安全保卫规定的情况下,安排旅客下飞机等待。

    《规定》要求,发生机上延误后,航空公司应当每30分钟向旅客通告延误原因、预计延误时间等航班动态信息。机上延误期间,在不影响航空安全的前提下,航空公司应当保证盥洗设备的正常使用。机上延误超过2小时(含)的,应当为机上旅客提供饮用水和食品。

    而机上延误超过3个小时(含)且无明确起飞时间的,航空公司应当在不违反航空安全、安全保卫规定的情况下,安排旅客下飞机等待。

    不过,对于机上延误超过3小时应安排旅客下飞机这一规定,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可操作性不强。有业内人士表示,航班关舱门后就可以进入起飞排队系统排队,只要天气状况好转或流控结束即可很快起飞,而如果安排旅客下飞机,航班就要重新排队,等待的时间反而会更长。

    《规定》明确,“航班延误”是指航班实际到港挡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到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

    “航班出港延误”是指航班实际出港撤轮档时间晚于计划出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航班取消”是指因预计航班延误而停止飞行计划或者因延误而导致停止飞行计划的情况。“机上延误”是指航班飞机关舱门后至起飞前或降落后至开舱门前,旅客在航空器内等待超过机场规定的地面滑行时间的情况。

    《规定》要求,航班出港延误或取消时,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空管部门、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承运人应当每隔30分钟向机场管理机构、空管部门、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发布航班出港延误或取消信息,包括取消原因及航班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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