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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06月29日 版面导航 标题导航 返回本期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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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毁约跑路 商场应否担责?
律师:商户资质到期未及时提醒 商场应先行赔付
青年报记者 罗水元

    本报讯 消费者向好美家商场内的商户交钱购物,没想到,交钱后商户却跑路了。青年报记者调查得知,消费者向商户下单时,商户虽仍在租赁期内,但已过某品牌代销资质期限,好美家方面也没有提醒消费者。虽然好美家方面称其与消费者无直接法律关系,但律师认为,好美家应该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交2万多元买木门商户跑路

    今年2月21日,市民戴先生前往好美家曹安店,在大门口一家“日本产品体验馆”内,他为购买地板支付了3000元定金。“老板一直声称自己是‘大建’品牌的代理商。”戴先生说,他与对方签订了正式的《销售合同》,并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支付给该老板本人全部货款20118元。

    按双方原来约定,该《销售合同》签订后,他将于本月底收货。然而,出乎他意料的是,6月22日,原在该老板手下工作的员工却通知他:老板失踪了,生产厂家虽已经生产好了所有木门,但因没有收到货款,不能发货。

    这一消息如晴空霹雳,戴先生当即前往好美家曹安店。但门口处,原来的“日本产品体验馆”已不复存在。像他这样遭遇的消费者还有20多名,总计已支付给那家“日本产品体验馆”老板的货款达到了40多万元。

    商户实际已无代理资质

    戴先生告诉记者,事发后,他们“抱团”前往好美家曹安店售后部门交涉。在那里,他们得知,原经营 “日本产品体验馆”的商户为快适实业(上海)有限公司,该公司代理大建木门的期限已于去年12月底截止,但是,其与好美家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截止于今年3月底。

    “也就是说,从去年年底到今年3月底的三个来月时间内,尽管商家还在好美家曹安店内经营,但是,它已不具备代理资质。”戴先生说,由于“日本产品体验馆”和好美家曹安店内都没有也看不到相应提示,因此,他们希望好美家方面能对他们这些受害者有所补偿,“最低限度是好美家也能承担1/3”,赶快把这批门安装完成,结果未能如愿。

    而戴先生向记者提供的有关好美家与快适实业(上海)有限公司间书面材料中,明确快适实业(上海)有限公司要交纳保证金,并有“先行赔付”的说明:

    “当确定质量或服务责任由乙方(即快适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承担,而乙方已搬离联系不上时,由甲方直接与消费者协商……甲方(好美家方面,)承担修复、退货、补偿等责任后,对于乙方保证金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对于“先行赔付”的范围,这些书面材料中也有明确表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先行赔付’以直接损失为主,兼顾其他合理可计损失。”

    好美家承诺将加强管理

    接到消费者投诉,记者前往好美家曹安店,商场有关负责人姜先生称,快适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三年前就入驻好美家曹安店,此后按一年一签的方式续约租赁相应位置经营。

    姜先生确认,签约时,快适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的有代理“大建”品牌资质,代理期限至去年年底,该公司除了代理销售大建木门外,还销售地板、窗帘、地毯等产品。

    姜先生坦言,虽然原来留存有快适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代理大建品牌相应资质复印件,但以前不记得其有效期已于去年年底截止;而大建品牌厂家,在其代理商资质截止期限前,也没有知会好美家,由于快适实业(上海)有限公司还经营着地板、窗帘等其他产品,因此,才没有在其失去大建品牌代理资质时,采取相应措施。

    姜先生也承认,以后要加强对商户的管理,防止商户在“空当期”出现类似事情。但目前,只能建议消费者向消协咨询、向司法部门报案或打官司。

    [律师]

    商场管理存漏洞应该“先行赔付”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星海律师认为,商户在已不具备代理相应品牌资质的情况下,仍与消费者签订相应销售合同,并在收取货款后“跑路”,反映出其主观上有非法侵占消费者货款之故意,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

    而商户与入驻的商家,留存有商户所代理品牌资质期限的复印件,却并没有在商户代理资质截止前,对商户和消费者采取提醒等措施,防止商户在“空当期”内对消费者欺诈,反映出其管理存在漏洞,应该向消费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而在商场与商户与签协议有“先行赔付”的情况下,商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商户在“空当期”欺诈消费者,更应该对消费者“先行赔付”,然后向商户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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