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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06月15日 版面导航 标题导航 返回本期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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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委出台意见
校长教师在一校工作6年需轮岗

    北京市教委13日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指导意见》。今后,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或工作满6年的正、副校长和教师,原则上要进行交流轮岗。

    意见规定,校长交流轮岗的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正、副校长,以优秀正、副校长为主。凡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6年的正、副校长原则上应进行交流轮岗。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交流轮岗,可以暂缓,但一般不得超过9年。

    教师交流轮岗的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教师每期交流轮岗的期限原则上为1至3年。凡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且在同一所学校连续工作6年及以上的教师,原则上均应进行交流轮岗。

    其中,城镇学校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一般不低于符合交流轮岗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校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交流轮岗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

    意见鼓励城六区优秀校长、教师(区级及以上骨干教师)跨区域到乡村学校任职、任教,发挥示范带动作用。1至3年的交流期结束后,回原学校工作,交流轮岗期间可以享受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政策。

    北京市提出,坚持将交流与干部教师培养和发展结合起来,将交流轮岗的要求贯穿于校长教师成长发展的全过程,使参加交流成为校长教师的内在需求。对于具有交流轮岗经历、表现突出的校长、教师,在晋升、提任时可优先任用。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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