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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06月14日 版面导航 标题导航 返回本期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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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查处首例移动APP违法广告
宣传用语暗示奶粉可替代母乳 “母婴之家”被罚20万元
青年报记者 罗水元

    “母婴之家”APP被责令停止发布不实宣传用语。截屏图

    青年报记者昨日从上海市工商局获悉,“母婴之家”、金红叶纸业集团、“好药师安健”大药房三家单位均因违反新《广告法》于近期被上海市工商局查处。其中,“母婴之家”APP因在广告语中宣扬奶粉营养成分和母乳无限接近被工商部门罚款20万元。这也是本市查处的首例移动APP违法广告案。   

    青年报记者 罗水元

    “无限接近母乳”?罚20万元

    今年3月,在“母婴之家”APP上销售的“德国爱他美Aptamil Pre初段婴儿奶粉”商品说明引起了机场工商干部的注意——相应说明称,“德国爱他美Aptamil  Pre初段婴儿奶粉”营养成分和母乳无限接近。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条规定,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工商部门认为,“母婴之家”在对“德国爱他美Aptamil Pre初段婴儿奶粉”介绍时,“营养成分和母乳无限接近”中的“无限”一词表明其与母乳几乎毫无差别,该用语实则上是暗示其奶粉可以替代母乳,很有可能会误导广大新手爸爸妈妈,认为奶粉喂养和母乳喂养是一样的。

    根据调查,工商机场分局对“母婴之家”APP的实际运营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和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处罚。

    代言人不满10岁 行政处罚

    同“母婴之家”APP一样,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也戴上了“首例”“帽子”。其由头是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做广告代言人。

    原来,2016年3月,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世纪联华超市门店内发布的“清风”卷纸广告板及卷纸外包装广告上,其形象代言人“Kimi Lin”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了新《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被上海市工商局检查总队依法行政处罚。

    这也是本市本市依据新《广告法》第三十八条查处的首例违法案件。

    工商部门提醒,新《广告法》加大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力度,不要随意使用未成年人做广告。在此前的2015年,曾依据新《广告法》第三十九条,查处了首例利用中小学生文具发布广告的违法行为。

    药房内贴处方药广告 立案查处

    除了对上述两家商家处罚外,上海市工商局也介绍,“好药师安健”大药房等多家大药房也被立案查处了。

    近日,崇明县市场监管局对“好药师安健”大药房等多家药房管理者立案查处。

    原来,有关药品零售商擅自在这些药房内张贴“万艾可”等处方药广告。而这些药房,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在明知的情况下没有予以制止,随后即被崇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法处罚。相应广告主也被另案处罚。

    工商部门提醒广大经营者,《广告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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