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姚某、李某、黄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日前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人首先在庭审中提出指控意见:2015年11月20日6时30分,被告人姚某在本市闵行区某小区内,纵其未使用绳带约束的马犬奔行,该马犬上前攻击被害人约束遛行的萨摩耶犬,被害人故对马犬进行驱赶,姚某为此不满,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和拉扯。被告人李某、黄某见其雇主姚某与被害人发生冲突,不问情由,即上前对被害人拳打脚踢。姚某后又指使李某、黄某将被害人强行带至姚某租住的该小区某别墅内,后三被告人结伙对其继续殴打,最终造成被害人胸部、头部等多处受伤。
经审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被认定成立。法庭认为:被告人姚某、李某、黄某结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被害人两处轻伤、一处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共同犯罪。最终,法庭当庭对三名被告人进行宣判:被告人姚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被告人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