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两家“恒大”的纠纷案来去几个回合后,昨天午间恒大高新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广东省高院裁定中止公司与恒大地产集团之间的“名誉权”纠纷案。
据公告,上诉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长白山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因与恒大高新名誉权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一初字第49号民事裁决,向广东省高院提出上诉,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高院表示,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受理了恒大高新提起的,以恒大长白山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案二审过程中,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了《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中止诉讼。因上述商标权纠纷案尚未审结,而本案审理须以此结果为依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恒大高新表示,广东高院裁定中止本案诉讼尚不会对公司造成实质性影响。公司将继续关注进展情况,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早在2014年10月,恒大高新发布了《关于展开“恒大”商标维权行动的公告》,称2010年5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准,恒大高新获得了注册号为6931816号“恒大”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2类,包括啤酒、豆类饮料、可乐、奶茶(非奶为主)、植物饮料、纯净水(饮料)等等,专用期限自2010年5月21日至2020年5月20日止,并表示已正式起诉恒大长白山矿泉水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诉讼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