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因为一个签名的问题,十年前的购房合同沦为无效,这可急煞了后几次转手的买家。无奈之下,他找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求助,承办检察官通过专业析理和技术鉴定,终于抽丝剥茧还原案件事实,使真相水落石出。
邱阿姨2004年因动拆迁分得住房一套,因无人居住,邱阿姨便动了变现的念头,该年4月,她以50万元将房子卖给了李先生,可谁知短短半年间,房价几乎翻了一番。10月份,李先生出售这套房子时,已经近90万元了。邱阿姨后悔莫及。
2013年8月,邱阿姨偶然听人说起,买卖房屋的合同如果不是本人签字,可以确认无效。她想起当初卖房时,的确并非她本人签署的合同,是由其丈夫所签。就这样,长期心态不平衡的她走进了法院,提出确认买卖房屋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合同上的签名字迹是由其丈夫所签,变卖该房时自己并不知晓。
法院受理后,聘请鉴定机构对房屋买卖合同上的邱阿姨签名字迹进行鉴定,得出不是邱阿姨所写的意见,经法院确认后,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判决:原告邱阿姨与李先生之间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合同既然无效,那么后面的一系列买卖行为都成了泡影。这可急坏了李先生。走投无路的他得知检察院设有民事行政检察科,可以受理相关申诉,便于2014年I2月来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求助。
李先生在申诉中提出,法院判决有误,要求撤销,理由是:10年前的那次买卖房屋过程中,邱阿姨、夫妇及其女儿全程参与,房产交易中心都有记录。
承办检察官通过阅卷和调查后认为,此案如要提起抗诉,必须对邱阿姨是否真正知晓买卖房屋的整个过程进行查证。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最直接的方法是对房产交易中心存档材料上的多处邱阿姨签名字迹进行鉴定,以此说明邱阿姨是否存在卖房的想法,并且亲自参加了交易过程。
承办检察官据此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实验室提出申请,司法鉴定人员受案件承办检察官委托,先后走访了闵行区法院档案部门、闵行区房产交易中心档案部门以及邱阿姨曾经工作过的单位、居委等地,收集与邱阿姨有关的笔迹检材与样本。
从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阅的相关档案资料反映,交易双方于2004年4月5日订立《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后,邱阿姨及其丈夫、女儿与李先生等人于2004年4月19日各自持本人身份证件至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系争房屋的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留存的邱阿姨的身份证复印件下方有邱阿姨本人签名字样,经其同意,司法鉴定内容主要是该份材料商的签名是否与邱阿姨的亲笔签名是同一人。
从实际情况看,本案提供的检材签名发生在十年前,应寻找同期的邱阿姨亲笔签名进行比对,但接近检材年份的样本均被邱阿姨否认,这为鉴定带来了较高难度。十年过去了,邱阿姨现在五十岁,平时又很少写字,且文化水平只有初中,书写能力必然会下降,但从长期的案例实践以及笔记书写的客观规律中,可以看出随着实践的推移,一个人的书写笔迹的内在原动力不会变化,其字体线条的精骨、框架及书写习惯不会改变。
在实验室,鉴定人员通过科学的检验方法,找到了每个字体形成的内在规律特征后,经显微镜放大、点线测量、笔力反映、运笔特征、细节变化情况等方面综合其检材与样本符合点总和特征较高,为本质特征,充分反映出同一人的书写习惯。再请多名文检专家会诊得出一致意见。
2015年3月25日,检验鉴定结论正本被送到了案件承办人的案头。
4月20日,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提请抗诉书以本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依据,提请抗诉。
根据司法鉴定确认签名字迹是“邱阿姨”一人所写的事实,法院对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予以釆纳,将原审判决撤销,驳回了邱阿姨的诉讼请求。原审案件受理费8946.8元/原审鉴定费6500元、再审鉴定费7500元由邱阿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