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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2月30日 版面导航 标题导航 返回本期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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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修订股东股权质押公告格式
5%以上股权出现平仓强制过户风险需公告
青年报记者 孙琪 实习生 陆安怡

    本报讯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东股权质押(含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行为的信息披露,提高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等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日前,沪深交易所同时发布修订过的上市公司股东股份被质押(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的公告格式。

    针对市场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沪深交易所此次修订为落实证监会修复、稳定、发展市场整体部署而实施的又一项具体工作。一方面让投资者全面了解上市公司股东股权质押、冻结等情形的情况;另一方面也让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存在平仓风险的情况。据介绍,当上市公司任一股东出现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形时,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份出现平仓风险或强制过户风险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告。

    据了解,《股东股权质押公告格式》的信息披露要求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以表格形式披露股东股权质押相关信息,包括股东名称、质押股数、质权人、质押占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通过表格形式披露相关信息,使投资者更直观、全面的了解上市公司股东股权质押的相关情况。

    二是进一步明确股东股份被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等情形下,应当披露包括股东名称、是否为第一大股东、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股数及占该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及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的具体情况。

    三是明确了当控股股东质押的股份出现平仓风险,控股股东被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的股份出现可能被强制过户的风险时,应当披露是否可能导致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控股股东拟采取的补救措施以及披露实际控制人将面临变更的风险。同时,控股股东股份出现平仓风险或被强制过户的风险时,还应当就后续进展情况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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