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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1月20日 版面导航 标题导航 返回本期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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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审议慈善法草案保障器官捐赠者权利
记者 刘昕璐

    本报讯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日前初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并于本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前天,上海交通大学第三部门研究中心联合北京、黑龙江、上海、广东等地多所高校、研究机构的学者和慈善组织、法律等领域相关专家,召开《草案》意见讨论会。会上,专家建议将慈善法的名称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公益法》,凸显“大慈善”概念。同时呼吁,把器官捐献等身体权利写入慈善法。

    四年器官捐献641例

    “民间普遍认为,慈善就是扶贫救弱。这只是狭义的‘小慈善’,《草案》把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发展等公益事业也归类到慈善里,是一种‘大慈善’的概念。” 上海交大第三部门研究中心主任徐家良指出,在目前中国的所有慈善活动中,扶贫救弱实际只占10%,更多慈善活动还属公益类,因此,他建议将法律的名称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公益法》。

    另据统计,2010年至2013年四年间,我国已实施器官捐献641例,捐献大器官1756个,挽救了数以千计的生命。除器官捐献外,近几年,媒体上也不乏角膜捐献、骨髓捐献的报道。在人们感动于捐赠者挽救他人生命的“大爱精神”之余,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保障捐赠者和受捐者的“身体权利”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捐赠者担心器官被买卖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调查数据显示,有高达30.1%的受访者担心捐献出去的器官会造成器官买卖。“我国目前还缺乏相应法律法规的保障和对捐献者的激励补偿机制,要解决这个困境,就要用法律来保护捐赠者的权利,让越来越多的捐赠者不再是无名英雄。”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副教授汤晖认为,现在的《慈善法(草案)》只包括了财产权和慈善服务权利,并没有包括器官、角膜、骨髓捐献等身体性权利,这是《草案》的一大缺憾。“既然是慈善方面的整体法律,就不应该把属于慈善领域的器官捐献等内容排除在外。” 汤晖说。

    讨论会上,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王名教授认为,政府是慈善事业的推动者、促进者,但不是慈善事业的主体。这次立法最好规制公权力审慎地进入慈善,使慈善组织承担政府职能转移,成为有效的行业服务平台,促进慈善公益事业可持续发展。在公益组织的信息公开方面,要秉持审慎原则。“哪些慈善组织需要公开信息,具体公开哪方面的信息,最好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来说明,这样实际执行时才会有依据。”

    徐家良还强调,政府应该转变观念,放权于慈善行业组织,建议由慈善行业组织建立统一的慈善信息系统和信息平台,其效果比政府建立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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