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市场行情上涨,没在租赁合同里约定涨租金的房东hold不住了,在涨租未果情况下就要求提前收回房子。日前,市民杨女士向青年报“老罗帮你忙”互动维权栏目热线记者投诉,记者现场采访时,房东仍坚持要求收回房子。律师则认为,由于双方合同没有约定涨租情况,房东不能提前收回房子。
青年报记者 罗水元
租期未到被“贴条子”解租
市民杨女士在浦东金桥一带开店,她称通过爱屋吉屋居间租赁聂女士名下一套住宅,租赁合同上约定的租期为3年,租赁期间不涨租金,结果,国庆节一过,聂女士就要求涨租金。她没有接受后,聂女士又要求在支付一个月房租作为违约金的情况下提前收回房子。
杨女士说,聂女士要求提前收回房子时,距她租赁这套房子还不到一年。“我把房子里旧电线、旧灯泡都换了,一些不好用的设施也都换了,没想到住得习惯时,就要涨我租金了,涨不成就要我搬家。”杨女士告诉记者,她不接受后,聂女士还反映到了小区所在居委会,并让居委会在门上“贴条子”通知。
租客感觉被居委会“施压”
10月19日,青年报“老罗帮你忙”互动维权栏目热线记者现场采访时,杨女士提供的“条子”为《解除租赁合同通知》,通知称,房东于2014年11月1日与杨女士方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但“房东由于工作迁至金杨附近,且此套住房为仅有的一套自住房,希望收回房屋,解除(终止)原租赁合同”,落款为房东聂女士,日期为10月17日。
而在该《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上,还有两行自称居委会分管杨女士租赁房子的“块长”的两手写字:“希望协商解决。”而紧贴着手写字的下方,还贴着一张加盖有“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枣庄路第一居民委员会”公章的纸条,希望她根据纸条上所留联系电话联系。纸条上显示的居委会工作人员为“负责小区户籍的工作人员”小蒋,事由是“核对信息”。
杨女士说,她不知道“核对信息”具体指的是什么,便打该纸条上的电话联系小蒋,结果,对方也没有说具体事情,只是要她到居委会去。她估计也是针对其与聂女士的租赁纠纷,“感觉居委会在给我施压”。
居委会否认给租客单方面“施压”
杨女士给记者提供的录音材料则显示,双方曾有过协商,协商地就在杨女士租赁的这套房子里。与《解除租赁合同通知》说“工作迁至金杨附近,且此套住房为仅有的一套自住房”而收回房子不同的是,录音中,聂女士满意于杨女士对房子的“收拾”后直言,由于市场租金行情上涨,要求涨租金。
记者致电聂女士时,她先确认了要求涨租金一事,并称每月只涨200元。聂女士承认自己违约,也愿意支付一个月房租作为违约金,由于杨女士没有接受,才提出收回房子要求,其理由是,她在其他地方租房时,房租涨了上千元,作为这套房子的产权人,她有权收回自己的东西。
采访中,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枣庄路第一居民委员会蒋先生确认有关“条子”中的“小蒋”就是自己,对方表示,居委会只是愿意为杨女士与聂女士解决纠纷搭建一个协商平台,而非给杨女士单方面“施压”。
租房合同未明确涨租事宜
记者注意到,杨女士、聂女士及爱屋吉屋三方所签《房屋租赁合同》上明确,杨女士以月租金2500元价格租赁聂女士名下这套43.13平方米的房子,租赁用途为“居住”,“租金按6个月为一期支付”,租赁时间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
该《房屋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涨租事项,其第十条第五款明确:“如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本合同另有特别约定相关责任的,从其约定;本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相关责任的,经另一方书面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其行为视作根本性违约,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且违约方须支付守约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月租金的壹倍。”
“不是涨不起,后面还有两年,如果房东动不动又要涨租金怎么办?”杨女士说,作为守约方,她虽然“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但综合考虑后,不愿意行使这种权利。
小区委员会蒋先生等人也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租赁关系暂难解除。
[律师说法]
房东即使愿意赔偿也难收回房子
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赵星海律师则认为,杨女士与聂女士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从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开始就形成,此后,双方应按该《房屋租赁合同》履行各自义务,在守约方坚持不愿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下,违约方即使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也难以单方面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作为违约方的房东,如果坚持要求收回房子,应按实际损失原则,赔偿租客的损失,如果按合同约定的一个月房租违约金不足租客实际损失,房东应进一步补充。
赵星海律师同时建议,租赁市场行情会影响到租金价格,无论是租客还是房东,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到租赁市场的波动,并结合市场可能存在的波动情况进一步细化《房屋租赁合同》条款,以便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减少纠纷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