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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0月21日 版面导航 标题导航 返回本期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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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近入学”是否“最近入学”?
6龄女童为学位安排起诉教育局索赔1元被法院驳回
青年报记者 卢燕 通讯员 王治国

    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那么,“就近入学”是否等同于“最近入学”呢?一名6岁女童因为安排的学校不是离家最近的,将浦东新区教育局起诉到了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青年报记者 卢燕 通讯员 王治国

    6龄女童 未安排最近学位索赔精神损失

    将浦东新区教育局告到法院的是6岁女童小甜。

    她在起诉状中称,在浦东教育局2014年4月1日公布的《2014年浦东新区义务教育招生小学招生地段公示》上,自己的户籍地址,同时也是小甜的房产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居然没有对口的小学。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和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原告合法的受教育权。

    为此,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多次走访浦东教育局的相关部门,争取给小甜公开、公平、公正的小学就学学位,而被告至今不予答复和拒绝履行。

    小甜在诉讼中提出,离自家住宅小区由近及远的公办小学依次为:福外花园校区、竹园张杨校区、二中心巨野校区、六师二附小西校区、六师二附小东校区,请求法院判令浦东教育局按照由近及远的顺序,安排小学就学学位,自己因是否能得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入学而精神紧张,请求法院判令浦东教育局赔付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元,诉讼费由浦东教育局承担。

    教育局 女童户籍所在住宅无对口小学

    而浦东教育局在庭审中辩称,事情并非小甜所说的那样。

    小甜的户籍地址没有在《2014年浦东新区义务教育招生小学招生地段公示》,是因为她的户籍所在地没有对口小学。

    一方面,是因为小甜户籍地编制单元内小学班级规模严重短缺。根据2010年的规划,洋泾社区小甜户籍编制内应该配置的小学班级规模至少50个,但小甜入学前实际只有40个班级的配置。

    另一方面,小甜户籍地是新建住宅,建设时并未配套教育公建设施。按照规定,对涉及教育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应事先征求教育部门的意见,但小甜户籍地的住宅从规划到建成,从未向教育局征求有关该住宅建设所涉及的教育公建配套设施的意见。

    浦东教育局表示,尽管小甜户籍地没有对口小学,但在她提出申请后,教育局先后提出让小甜在六师二附小或二中心小学就读的方案,后来又向她发送了《告知书》,告知其到二中心小学报名。因此,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 教育局未侵害原告的受教育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14年3月19日起,原告法定代理人多次通过各种渠道向被告反映小甜的入学问题。2014年4月9日,被告通过电子邮件对原告法定代理人作了回复。邮件中称,“经了解,由于你们的住房是商业房改住宅,现陆家嘴集团正在和相关部门洽谈小孩入学问题,迄今为止还没有明确的结果,请耐心等待。”原告起诉前后,被告先后提出了就读六师二附小、二中心小学方案,征求原告意见,后安排其在二中心小学就读。

    法院认为,被告浦东新区教育局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具有按照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确定各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等法定职权。因此,被告有权对原告就读小学作出具体安排。

    被告在官方网站公示了2014年浦东新区各小学的招生对口地段以及小学招生入学通知。对于原告法定代理人的来访和信访事项,被告通过口头形式以及电子邮件对原告作出了回复。对于原告法定代理人向被告反映的原告小学入学问题,虽原告户籍所在地即房产所在地未被纳入公示中的小学招生对口地段,但被告根据本地区以及原告的实际情况,提出就读方案征求原告意见,并最终安排原告就读二中心小学,故可以认为被告已经履行了其法定职责,也未侵害原告的受教育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一审判决后,小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

    本案审判长赵忠元告诉记者,义务教育法“就近入学”是原则性规定,其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使得这一规定在具体化为教育行政行为时,可能出现一些误解。“比如本案中,小甜在诉请中提出,按照离家距离近和远,依次从福外花园校区、竹园张杨校区、二中心巨野校区、六师二附小西校区、六师二附小东校区中选择入学,这就是把‘就近入学’跟‘最近入学’等同起来了。”其实,“就近入学”并非就读离户籍地址直线距离最近的学校,而是指相对就近所属地段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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