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根据《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委等三部门制订的〈2015年本市推进高污染车辆环保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1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本市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天禁止无国家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辆在全市辖区内的所有道路上行驶。
另外,为强化对高污染货运机动车的尾气排放治理,本市并将从今年11月1日起,在中环以内区域调减国III柴油货运机动车通行时间,具体限行规定请查询《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关于本市调减中环以内国III柴油货运机动车通行时间的通告》。违反通行规定的,由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按照《关于发放全国版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知》(沪环保防〔2012〕7号)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