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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09月17日 版面导航 标题导航 返回本期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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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更换律师 竟又迟到15分钟
委托律所称有七成胜诉把握 不料一审败诉
青年报记者 罗水元

    俞霞 制图

    日前,市民江先生向青年报“老罗帮你忙”互动维权栏目投诉称,委托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长安律所”)代理诉讼一起房产案件一审败诉,疑与长安律所临时更换的律师不完全了解案情,并迟到15分钟才出庭有关。败诉后,对方既不愿意免费代理二审诉讼,也不愿意退款。9月7日,记者现场采访时,长安律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将向领导汇报后再作回复。截至昨日记者仍未收到长安律所任何回复,已将有关情况反映至上海律师协会。

    青年报记者  罗水元

    律所事前称有七成胜算后败诉

    江先生称,他是某套房子房东,与下家签约出租后,因种种原因欲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情况下提前收回房子,被下家拒绝。今年4月3日,他便找到了长安律所,委托对方代理诉讼。

    “当初,我明确告知接访律师此案一要尽快、二要有60%以上的胜算,我才考虑委托。”江先生说,他4月3日来到长安律所时,当时接访人员杨女士亲口告诉他:只要付清8000元钱款,最快两三天立案,过一周调解,再过一周可以开庭;了解案情后,又进一步称有70%的胜算把握。

    “既然接访律师这么肯定,我就很爽气地付清钱款。”江先生补充说,他与长安律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后,长安律所安排了一位任(音)姓律师代理诉讼,然而之后的事情进展没有如接访人员杨女士“亲口”所说那么快,结果也不如其意,“实际是4月20日调解,4月27日立案、6月3日一审开庭,7月14日延期开庭、7月24日一审判决我败诉”。

    律师迟到15分钟引法官不满

    江先生认为,案件败诉与长安律所有关。

    他告诉记者,7月14日的开庭时间原定于当日下午1∶45,而他在当日上午11点左右致电任律师时,对方称代理案件在时间上发生冲突,他本人还在南京赶不上该次开庭,将更换另一王姓律师出庭诉讼。

    “如果不是主动联系律师,我还被蒙在鼓里。”江先生说,在此之前,他没有接到长安律所任何更换律师的消息,当日1∶45左右,他在法院外停车才接到新更换的王律师电话。当时,他以为对方已到,就准备要对方先去法庭,结果,对方还没有到,反要他先去向法庭,汇报其将要迟到的情况。

    “整整迟到15分钟,引起了法官的不满和质询。”江先生说,法官质询王律师后称,如此迟到情况可以视作撤诉处理。

    新律师不熟案情导致败诉

    “在整个辩护过程中,(律师)显然对困难估计不足,应变迟缓,导致原本庭前调解有利于我的情形下,一审败诉。”江先生进一步补充称,辩护过程中,法官曾要求王律师提交一份只是在庭前调解时出示过、但从未向法庭提交过的证据材料时,王律师反而询问法官:上次开庭不是给你了吗?

    江先生认为,一审败诉与律所更换律师辩护、辩护律师迟到且对案情不熟有关,要求退还8000元律师费,或者将功补过,“义务代理二审挽回局面”。结果,四五次交涉下来均未能如愿。

    “如果要说损失,我的损失可大了。”江先生说,他当初愿意支付违约金给下家租客,是为了尽快将那套房子卖掉,再买一套学区房,如今,自己的房子没能出售,想要买的学区房价格已涨到他即使卖掉房子也难买的地步。“没想到,换律师前没跟我打招呼,换的律师不了解案情,也没有按时出庭,败诉后,退还律师费或者义务代理二审的要求都不能实现。”

    [律师合同规定]

    变更律师需协商约定 律师需按时出庭代理

    江先生向记者提供了其所长安律所所签《聘请律师合同》。“律师的义务”一栏里明确:“乙方(长安律所,记者注,下同)或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江先生,记者注,下同)”;“乙方律师应当根据相关机构要求按时出庭代理(如需要通过相关机构)”。前述两条均“视为本合同唯一的根本违约情形”。

    该《聘请律师合同》同时写道:“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提供服务时,律师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合同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

    另外,该《聘请律师合同》第七条也明确:“如果乙方和律师的过错导致甲方的损失,乙方应该赔偿甲方的相应损失。”

    [记者调查]

    长安律所近十天无回复

    9月7日,青年报“老罗帮你忙”互动维权栏目热线记者前往长安律所现场采访时,有关接待工作人员称领导不在,具体善后事宜需向领导汇报后再作回复。9月16日,记者仍没有接到长安律师的任何回复。

    记者将有关情况反映至上海律师协会后,该会副秘书长刘女士回复称,“因不知他(江先生,记者注)向长安(律)所投诉是否有回复,所以如果他要继续投诉,或者是向律师协会投诉,就请他自己直接向律师协会纪律部投诉,并写明是投诉哪位律师。”回复中,刘女士提供了上海律师协会纪律部的联系电话。

    记者向江先生转述上述回复后,江先生表示,将于今天进一步联系上海律师协会纪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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