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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09月08日 版面导航 标题导航 返回本期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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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红利 个人持股超一年暂免征收所得税

    本报讯 昨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称个人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通知,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

    另外,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A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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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8日 星期二
总第976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