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公布施行后,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对于新规,各界人士做了积极解读。
青年报记者 孙琪
划定民间借贷年利率红线
关于民间借贷的定义,《规定》开宗明义第一条就做了解释:“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这个界定体现出了民间借贷行为特有的本质和主体范围。从称谓的形式上明晰了与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区别,也从借贷主体的适用范围上与金融机构进行了区分。《规定》指出必须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进行管控,有关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
二、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三、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四、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此外,这一部分还对逾期利率、自愿给付利息以及复利等问题作了规定。
业内人士纷纷为新规点赞
最高人民法院24年来首次更新的新规,引来各界人士积极解读。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表示,《规定》明确了民间借贷要件,以及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指出了民间借贷合法利息的界限,这些规范有助于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对相关案件作出判决,也对目前盛行的互联网金融进行了规范。
易联天下副总裁陆音为新规点赞,他表示实践中不少P2P平台出于生存和竞争的各项考虑,在宣传、推广时会告知投资人各种保障投资安全的措施,而平台承担兜底责任就是最常用的一项营销手段。另一方面,P2P平台为了规避监管,在平台展示、合同签署时又务求避免出现平台承担责任的讯息。如此一来,一旦风险真的发生,投资人再想追究平台的责任势必变得艰难万分。新规从司法层面上进一步规范了网络借贷资本市场的交易秩序,促进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良好发展,同时保障了网络借贷各方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规定》界定了什么是高利贷,年利率24%以下法律支持出借人,36%以上法律支持借款人,中间情况都不支持,各凭本事。” 盈灿集团副总裁、网贷之家CEO石鹏峰感叹《规定》的正式颁布意义重大。 按照《规定》中的条款内容,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同时对于什么是“高利贷”,《规定》也给出了更加明确的解释。但石鹏峰认为该规定可能会对民间借贷造成较大的影响,在民间借贷实操过程中,的确存在不少综合利率超过36%的情况发生,36%这条线的明确,会使得原有的高息借贷关系中借款人有权要求返还超出部分,并可能因此带来相应的诉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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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借贷行为无效
最高法还具体列举了五种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包括: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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