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民贾女士向青年报“老罗帮你忙”互动维权栏目投诉称,签约购买分时度假产品第二天即提出解约要求,并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却被商家拒绝。昨日,律师认为,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值得一提的是,这也是青年报近期报道的第二起“分时度假产品”纠纷。
青年报记者 罗水元
签完合同当晚反悔 原来每年还要交千余元管理费
6月27日,贾女士与吾爱旅游度假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授权经销商上海御诚旅游产品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诚旅游”),签订一份《承购合约》,成为环宇度假俱乐部10年期会员,每年享受一周(八天七夜)的分时度假权益,承购价格为3.76万元。
贾女士说,她与丈夫均退休不久,退休后均有旅游爱好,6月26日从国外旅游归来就接到了御诚旅游的电话邀请,“他们不知从哪里知道了我们的电话,电话中要我们参加他们公司的十周年庆活动”。
6月27日下午,贾女士与丈夫如约而至,感觉御诚旅游推出的分时度假产品相对于国外的酒店住宿费用实惠,当对方将价格从原价4.28万元降至3.76万元后,就签订《承购合约》,“他们原来推介我们买30年分时度假权益。可我想,30年后,我们夫妻都不知道自己在不在了,于是就买了10年期分时度假权益。”
签约回家路上,贾女士就反悔了。原来,合约签完后御诚旅游工作人员才告诉她,享受分时度假权益时,除了第一年免年费外,以后每年还要交1525元年度管理费。除此之外,御诚旅游工作人员在签约前也没有将《承购合同》里其他对她不利的条款进行提醒与告知,她和丈夫都担心商家掌握主动权后,难以享受到应有服务。
“考虑下来,我们觉得这个产品对我们不合适。”贾女士说,第二天,他们就向御诚旅游提出解约要求,得到的答复是:他们是“正常人”,签约后原则上不能退。之后,他们表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解约,虽被商家告知说会解决,但等了一周仍未解决。
贾女士称对方未告知 《合约》中却签字“没有异议”
7月8日,青年报记者与贾女士来到御诚旅游办公室,双方出示的《承购合约》上显示,有关年度管理费条款确实明确为首年免费,此后每年1525元。青年报记者发现,且该条款用黑体字醒目标注着。
“违约责任”一条第二款里,双方约定:“除非有证据证明甲方(御诚旅游)有重大违约或根本违约行为,在本合约签署后,乙方(贾女士)不以任何理由要求终止、解除或撤销合约,否则,乙方已交款项的全额作为解约赔偿金,甲方可不予返还……除非有证据证明乙方有重大违约或根本违约行为,在本合约签署后,甲方不以任何理由要求终止、解除或撤销本合同,否则,除退还乙方承购款外,还应向乙方支付其已付承购款100%的违约金……”
采访现场,贾女士认为上述约定对她不利,签约前御诚旅游工作人员也没有向她这一方讲明。不过,青年报记者在《承购合约》上又看到了如下手写文字:“本人确认以上权益内容全部条款已经相关充分阐释,本人对内容和条件完全理解,没有异议。”另一份《理解及确认备忘录》上,也有同样内容的手写文字。
贾女士说,上述手写文字,均由其丈夫所写。
御诚旅游会员部经理刘女士则称,公司有着自己的度假村、酒店,不会像其他没有自己度假村或酒店的企业一样,用分时度假概念忽悠消费者——签约前,会对顾客尽应尽告知义务;签约后,会如约提供分时度假服务。
[律师提醒]
对于大额消费项目要周全考虑
青年报记者当场致电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赵星海律师,他认为,现有书面材料显示《承购合约》系当事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述,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虽然,《承购合约》里,有关违约责任一条中约定贾女士一方将已交全额款项作为任何理由终止、解除或撤销合约的代价,看似加重了顾客义务;但是,该条后述有关商家违约要承担顾客已付款100%违约金的表述,则将商家与顾客违约责任放到了平等地位。如此,难说该违约责任有“霸王条款”嫌疑,不好解约。顾客如果坚持认为违约金过高,可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申请调整违约金数额。
赵星海律师后来又提醒,对于金额较大的消费项目,消费者应该多方面周全考虑,理性消费,谨慎消费。
青年报记者采访后,贾女士已愿意继续履行《承购合约》。御诚旅游方面也表示,愿意采取措施免除贾女士担忧,让其如愿享受到分时度假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