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提前一年签订婚庆服务合同,最后一个月,新娘母亲却认为司仪发型与婚礼氛围不符,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在婚礼前新娘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对此,婚庆公司将新娘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因其违约而产生的一系列损失费用。虹口法院经依法审理,最终对婚庆公司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莫西干头”丢了生意
2013年国庆,叶子姑娘携男友一起参加了闺蜜的婚礼,长相讨喜、台风稳健、脑子灵活、言语风趣的司仪始终把控着婚礼现场的情绪和氛围,仪式笑中带泪,场面温馨感人。而梳着“莫西干头”、高大帅气的司仪大宝自然给宾客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已将婚礼提上日程的叶子,自然不会放过这个机会。仪式结束后,叶子找到大宝,邀请大宝在2014年10月底担任自己婚礼的司仪,大宝爽快答应,并约叶子到公司详谈。
2013年11月,叶子与大宝所属的欢天喜地婚庆公司签订了合同,总费用为18000元。叶子当场支付了2000元定金,并约定待全部细节协商确认后支付启动金1万元,婚礼当天开席后支付6000元。
2014年9月底,婚礼前一个月出了意外。叶子的母亲致电客服,说司仪耳朵上面的头发都剃光了,头顶的头发又用摩丝梳得过高,发型过于奇特,与中式婚礼的氛围严重不符。客服耐心解释说,司仪的发型是现在年轻人中很流行的款式,欢天喜地婚庆公司主要承办个性婚礼,司仪的个性发型也是个性婚礼的一部分。
叶子的母亲认为不能接受,要求大宝更换发型。大宝解释说早在认识叶子的时候,差不多就是这个发型,只不过上个月刚刚把鬓角剃掉而已。作为合同一方的叶子都没提出意见,何况发型是个人的自由,叶子妈妈无权干涉。叶子妈妈见大宝态度强硬,于是提出解除合同。
几经协商,双方就定金达成共识,叶子已经支付欢天喜地公司的2000元定金不予返还。但对于合同中余下的16000元,双方却一直争执不下。为此,欢天喜地公司将叶子告上法庭,要求叶子赔偿因为违约,欢天喜地公司应得而未得的16000元。
判决:合同未实际履行
欢天喜地公司认为,由于婚庆行业的特殊性,“四大金刚”的档期已经为叶子预留出来,在该时间段就不能再安排其他的业务。但因为叶子的违约,直接导致该时间段内“四大金刚”原本应该得到的报酬而不能实现。同时,大宝的公司已经为叶子的婚礼预订了工人和鲜花并预先垫付了费用。这两笔损失和费用共计16000元均应该由叶子赔偿。
叶子则认为,同作为年轻人,其对于大宝的发型没有过多的异议,只是自己妈妈与大宝沟通发型问题时,大宝情绪激动,对其妈妈不够尊重,而且解决问题的态度十分消极,致使双方已经失去信任基础,难以再继续合作下去,所以要求解除合同。但因为没实际接受过婚庆服务,欢天喜地公司不存在损失,故不同意16000元的赔偿请求。
虹口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四大金刚”的费用。婚礼并未由欢天喜地公司承办,欢天喜地公司没有为叶子提供过“四大金刚”服务。况且,在双方往来邮件中欢天喜地公司表示,2000元定金是为保留司仪等“四大金刚”团队的档期,定金不予返还等于叶子已经依据约定为其违约行为付出了相应代价。在双方的婚庆服务合同中,除了定金外,对于该份合同如未实际履行产生的责任问题,未作出其他约定,故欢天喜地公司要求叶子再行承担“四大金刚”的档期损失缺乏法律依据。
关于预订工人和鲜花费用。欢天喜地公司作为婚庆服务公司,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对于婚庆服务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理应有足够预判和合理应对。欢天喜地公司未实际为叶子提供婚庆服务,欢天喜地公司作为婚庆企业,完全可以通过妥善安排,对预订的工人和鲜花善加利用,要求叶子承担预订工人和鲜花费用的诉讼请求,同样缺乏法律依据。
虹口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欢天喜地公司的诉讼请求。通过承办法官释法析理,双方均表示接受法院判决,均未提出上诉。
(以上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