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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01月27日 版面导航 标题导航 返回本期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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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两规定”交付审议 人大代表要公开联系方式
青年报记者 刘昕璐

    本报讯 作为选民,我们今后或许不再为“代表去哪里了”而烦恼了。昨天下午,市人代会小组审议“一办法两规定”,其中明确要求。这是时隔14年后上海地方法规再次提交市人代会审议,而在一次会议上同时审议、表决三部地方性法规草案,在上海尚属首次。此外,这三件地方性法规都是与本市人大代表履职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

    当前,广大人民群众对加强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畅通民意诉求和政治参与的渠道,有着强烈的期盼和要求。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不少代表也呼吁通过修改法规加强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此次,《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草案)》、《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修订草案)》、《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修订草案)》“一办法两规定”的修改,丰富了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途径和方式,为密切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从制度上提供了保障。

    相关草案明确,代表要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监督,报告本人履职情况。代表的工作单位、职务、通讯方式等基本信息要向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选民公开,代表每届都要述职。还规定对代表进行考核,包括走访多少一线,参加多少履职活动,都要有量化标准。许多人大代表在审议中都指出,相信这些规定一旦出台,将会促进代表更加尽心尽力地履职,也会引发个别人大代表对自身履职的深刻反思。而作为选民,我们也就不会再发问:代表去哪里了?

    另外,代表依法享有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市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在相关修订草案中,还增加了“跟踪办理情况录入‘上海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网上办理系统’”的规定,通过信息化手段来保障代表对跟踪办理情况的知情权。对处理难度大、各有关承办单位答复意见不一致、需要进行综合协调的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进行协调;对行政机关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进行协调。各有关承办单位应当共同向代表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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