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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0月21日 版面导航 标题导航 返回本期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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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岂容“特殊公民”?刘汉特大涉黑案法治警示录

    备受关注的刘汉等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刘汉、刘维等5人经一审判处死刑,上诉至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后,目前正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结果。

    “黑老大”成“特殊公民” 

    法院审理查明:刘汉、刘维等人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多达30余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数十起,共造成8人死亡、多人受伤等严重后果。

    多位参与案件侦破的公安民警表示,刘汉、刘维等人在四川德阳、绵阳等地,笼络豢养打手形成“地下武装”,垄断相关行业,建起资产高达160多亿元的“黑金帝国”,其形成、壮大,始终渗透着赤裸裸的血腥和暴力。

    咸宁市检察院检察长罗继洲表示,以刘汉为代表的“特殊公民”,利用金钱、权力、暴力,游走在法律之外,尤其是大肆钱权交易、红黑勾结,不仅破坏社会秩序、经济秩序,更是对法律尊严的疯狂践踏。

    “毒瘤”滋生折射法治“缺钙”

    刘汉等特大黑恶组织犯罪活动波及之广、持续之久、盘踞之深,形成危害巨大的社会“毒瘤”。办案人员表示,刘汉等人能够“纵横”20年,长期逍遥法外,背后折射出深层次的法治信仰“缺氧”、法治建设“缺钙”等问题。

    该组织成员的法律意识之淡薄令人吃惊。刘汉、刘维的很多手下,对组织内的各种指示安排,达到不计后果的盲从程度,有时只为争强好胜或一时义气,便肆意枪击杀人、打砸破坏。

    还有少数司法从业人员,丧失法治信仰与之狼狈为奸,助长黑恶势力坐大成势。德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原政委刘学军等3名公职人员,经常与刘维等人一起吃喝嫖赌、吸毒作乐,甚至多次在命案发生后通风报信。

    办案人员认为,刘汉等人作恶多端却长期逃脱制裁,其中固然有腐败因素,但司法职权难以独立行使,少数领导干部插手干预,也是造成部分案件长期无法告破或“重罪轻判”“法外留情”等现象的重要原因。

    专案办理负责人、湖北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张昌尔指出,刘汉特大涉黑案的成功侦破、依法审理和公正文明司法,彰显了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推进依法治国的坚定信念和坚强决心,深得人心,给人信心。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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