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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09月28日 版面导航 标题导航 返回本期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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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标准制定
青年报首席记者 范彦萍

    本报讯 昨天,市民政局宣布《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由市政府发布。同时,经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昨天发布《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试行)》,标志着本市“一个标准”统筹低收入困难家庭专项救助政策,将进一步确保救助工作公平、公正、及时、有效。有关方面明确,2015年底前,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将全部引入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依据该项标准,今年10月1日起,申请专项救助的本市城乡居民家庭,在收入和财产两方面,必须同时符合相关标准,即:城镇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420元,农村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240元;人均货币财产低于5万元(两人及以下家庭、18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全日制中等学校在读人员、60周岁及以上老人、残疾人等适当放宽);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无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类房屋;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但仅有一套自住房屋的不限面积;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

    又讯 市政府昨天还发布了《上海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试行)》,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的推出,将扩大该项救助政策的受益面。主要表现为:缩短了申请审核时间;调整了申请家庭财产限额标准,参照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的财产限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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