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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09月24日 版面导航 标题导航 返回本期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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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10月起实施
政府采购拒绝“黑名单”企业

    国家工商总局外资注册局局长马夫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3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企业未如期公示或信息不实将入“黑名单”,政府采购将对“黑名单”企业实施限制或禁入。

    马夫表示,企业公示信息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即时信息,对于这些随时发生的信息,条例一共规定了6类,如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企业应当自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另一部分是年报信息,涉及7大类内容,能够基本反映企业上一年度的经营和存续状况。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报,并向社会公示。

    据介绍,除企业主动报送外,工商管理部门还将按照不少于3%—5%的比例,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

    对于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等情形,条例规定,此类企业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中,连续3年被列入这一名录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即“黑名单”。

    马夫指出,与经营异常名录“谁登记、谁管理、谁公示”的原则不同,只有国家工商总局与省级工商部门才有权限将企业放入“黑名单”或从“黑名单”移出。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有关部门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工作中,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他介绍说,以政府采购为例,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应当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就属于禁入的情形。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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