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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09月22日 版面导航 标题导航 返回本期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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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重新答复退票费事宜 国家铁路局上诉

    国家铁路局官方微博20日中午发布消息,关于董正伟诉退票成本等信息公开一案,国家铁路局已依法提起上诉。相信法院会充分尊重客观事实,依法公正审理。也希望媒体客观公正予以报道。

    董正伟不满退火车票被扣20%退票款,向国家铁路局申请公开退票成本等信息却遭拒,之后提起行政诉讼。8月27日,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要求国家铁路局重新答复。

    9月19日下午,董正伟收到上诉状,一审败诉的国家铁路局在诉状中坚称自己“没有定价权”,定价权属于铁路总公司,所以不存在“公开信息”这一职责。

    国家铁路局认为,今年2月14日其网站发布的《国家铁路局关于公开取消和保留的铁路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规定,“暂列在国家铁路局名下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包括铁路客货运杂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审核”等内容中,明确标明该权力只是“暂列”而已,事实上并不具有“定价权”。

    董正伟表示,根据《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明确列明“铁路客货运杂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审核”的权力不是“暂列”。

      [新闻背景]

    旅客申请公开退票成本 遭拒后提行政诉讼

    今年4月,律师董正伟向国家铁路局申请公开中国铁路总公司制定调涨火车票退票费过程中的政府定价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对此,国家铁路局曾于4月22日答复说:“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收悉。根据国家铁路局的职责,您所申请公开的‘铁路总公司制定调涨火车票20%退票费的过程中政府定价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不属于国家铁路局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4月28日,董正伟就此对国家铁路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国家铁路局的答复违法,并判令其公开相关信息。

    法院审查发现,国家铁路局于今年2月14日发布《国家铁路局关于公开取消和保留的铁路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暂列在国家铁路局名下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包括铁路客货运杂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审核;审批类别为行政许可。

    经审理,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所要获取的“调涨火车票20%退票款”的信息,属于铁路主管部门的审核监管职责。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没有理由拒绝董正伟的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国家铁路局撤销原答复,重新做出答复行为。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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