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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09月22日 版面导航 标题导航 返回本期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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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不能 翻修房屋等涨价?要审批备案
青年报记者 卢燕

    自家的祖宅面临拆迁,子女为何不能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最近,85后崇明青年小谢带着关于宅基地继承的问题联系本报。相关法律人士指出,从法律角度来说,土地归集体所有,宅基地的使用权的确无法继承。
    还有人提出,趁老人在世,赶紧翻修宅基地房屋等涨价?土地管理部门则指出,宅基地上的房屋翻新有着严格的审批规定,没有备案、私自翻新的楼房属于违章建筑。

    青年报记者 卢燕

    宅基地使用权不属遗产,不能继承

    20年前,小谢的爷爷、叔叔和爸爸一大家子人都住在自家宅基地上修建的四间平房。前段时间,家中的宅基地面临着拆迁,小谢分到50余万元的补偿款,但却被自己的叔叔告上了法院,要求分割。

    小谢的叔叔起诉的理由是宅基地是祖上留下来的,10年前,小谢的爷爷去世时并没有对宅基地上的房屋作分割,由小谢的奶奶、爸爸与叔叔在共同使用。其间,小谢的奶奶与两个儿子协商确定,将两位老人所有的四间平房拆除,其宅基地面积给小谢的爸爸建房,建房后安排小谢的奶奶居住,直至去世。

    5年前,小谢的父亲两次向当地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用原有的宅基地面积和他本人所有的建筑面积,建成占地面积为100平方米的三层楼一幢。房子建成不久,小谢的奶奶和爸爸相继去世。 

    不久前,小谢父亲生前所在地被征用而需拆迁,小谢领取了父亲名下的房屋拆迁补偿费、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等合计50余万元。尽管在法院的调解下,小谢最后与叔叔在调解书上签下字,但他内心的困惑并没有消除:“父亲留给我的遗产,我是他唯一的儿子,为什么不能按继承来获得补偿款?”

    小谢查阅了不少法律书籍,他表示,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确无可争议。但他同时也有疑惑,宅基地的使用权为什么不能作为公民遗产进行分割?

    咨询了多位律师后,小谢被告知,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虽然基于“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了房产后,取得了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但是不能认定为宅基地使用权是遗产的范畴。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殊身份所体现的特定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继承的。

    宅基地使用权属福利性质,禁止流转

    带着小谢的问题,青年报记者采访了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张莉。张律师表示,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一项“特殊的财产”,其特殊性表现为:

    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交纳数量极少的税费外,无需交纳其他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一经设定即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转。

    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性决定了它是一项不适于继承的“特殊财产”。对于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

    这意味着,基于“宅基地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的原则,如果父母留下的旧房子一旦倒塌或子女自行拆除,这就意味着宅基地上的所有物已经灭失,既然所有物都没了,子女也无权再恢复,再想翻建的话,如果不经审批和备案,国家法律是不允许的。

    张律师补充解释说,宅基地上房屋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与家庭关系密切相连。按照共同共有的法理,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上房屋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不产生份额的问题。因此,家庭成员死亡后,其他共有人提出析产、继承的,才会处理共有房产的分割。

    缺审批、无备案,私自翻新属于违章建筑

    有人提出,趁老人在世,赶紧翻修宅基地房屋等涨价?青年报记者对此咨询了崇明、青浦等郊区县的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用地科。相关负责人认为“老人在世,抓紧翻新等涨价”的说法并不准确,并予以了详细的解释。

    首先,各个区县有关宅基地危房翻新的政策不尽相同。祖宅的所有权人一般都是家里的老人。以青浦为例,即便老人去世了,但如果子女是农村户口,认为自家的祖宅属于危宅要翻新,可以向所在街镇的农民建房小组申请审批,经过评估后如果认定为危房,向镇政府申请备案后就能翻新,但翻新的费用由子女自行解决。

    其次,如果子女并非农村户口,即便是老人在世,如果评估下来并不是危房,私自翻新后的建筑将被认定为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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