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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09月18日 版面导航 标题导航 返回本期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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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层要求资管业务建立项目终身负责制
基金子公司频曝风险戴“紧箍咒”
青年报记者 孙琪

    周培骏 制图

    本报讯 基金业协会日前下发的《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券商、基金子公司的资管业务拟定更为具体的监管框架。

    建立项目终身负责制

    在征求意见稿中,监管层拟对券商、基金、基金子公司的投资者筛选、产品代销、业务合作、投资顾问、特殊产品等业务环节或模式提出详细的要求。

    对分级资产管理计划也重点做了规划与要求,权益类产品初始杠杆倍数应不超过5倍,运作期间杠杆倍数应不超过10倍;其他产品初始杠杆倍数应不超过10倍,运作期间杠杆倍数应不超过20倍。初始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劣后级份额。运作期间,杠杆倍数为劣后级份额参考净值变化率的绝对值除以母基金份额净值变化率的绝对值。

    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应当对人员和业务实行统一管理,不得采用承包制对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进行管理,不得聘用临时人员对外承揽业务。

    还要求资产管理机构应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和项目终身负责制,责任明确到人,合理确定业务人员、管理团队的项目提成,禁止对业务人员、管理团队实施与项目挂钩的过度激励,切实杜绝业务人员、管理团队忽视风险的短期行为。建立有效的问责机制,检查产品所有环节的涉及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和玩忽职守情况,严肃追究责任,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报告。

    监管层:牢守八条底线

    今年8月集中曝出3家基金子公司运作风险,证监会对违规销售基金产品的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华宸未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整改、暂不受理公司业务备案的监管措施,同时暂停管理失责的母公司的业务申请,并对母子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员采取了认定不适当人选、出示警示函等处理,对多名不具备证券执业资格的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等自律惩戒措施。

    在此背景下,监管层加大了规范核查力度,对券商、基金子公司的资管业务风控问题进行整肃,并强调要牢牢守住八条底线:即不得有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老鼠仓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不得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不适当地宣传、销售产品,误导欺诈客户;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不得利用资管产品进行商业贿赂;资管产品的杠杆率不得超过十倍;不得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不得对业务人员、管理团队实施当期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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