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天,市环保局发布了《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异地发放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本市环保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外省市环保部门委托,对外牌车发放环保标志。
通知规定,外省市号牌车辆持注册地环保部门的委托书、《机动车登记证》,在机动车定期检验完成后,可以在本市申领环保标志。对于此前已在上海完成定期检验,仍在检验有效期内,但尚未申领环保标志的,可持注册地环保部门出具的委托书和《机动车登记证》,直接在本市任一年检站申领环保标志。在本市申领的标志遗失或损坏的,也可申请补换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