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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07月04日 版面导航 标题导航 返回本期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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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不曝光,两种处理方案?
克罗里旅游与消费者,谁说了真话

    沈女士与“克罗里”就合同内容的纠纷已经持续了一年多。本报记者 丁嘉 摄

    消费者沈女士与“克罗里海滩俱乐部”的全资子公司——克罗里旅游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罗里”)就合同中是否存在“邮轮项目服务”已经交涉了一年多时间。虽合同中未提到该服务,但认为克罗里口头承诺过的沈女士明确要求全额退款。

    记者采访中,克罗里客服部负责人表态“如果要报道,就走司法途径”,其间沈女士还透露她被要求“签署书面承诺保证此事不会曝光”以获得特殊渠道处理。截至发稿,沈女士的这一说法被该负责人否认,他称无特殊渠道,一切依法依规处理。    

      本报记者 俞韡岭

    》投诉

    签约可享邮轮服务?合同中一字未提 

    沈女士和其母亲在2012年1月15日傍晚时分来到国际航运金融大厦。大厦内有一个叫“克罗里旅游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的机构,该公司系克罗里海滩俱乐部在中国的全权代理机构,代表该俱乐部行使在我国行政区域内的代理销售机构之授权和管理、俱乐部权益人注册手续的办理和客户服务的职能。

    沈女士说,当时,母女两人先听取了该公司销售人员的相关介绍,后有位女性经理与其洽谈签署合同事宜。沈女士进一步告诉记者,因为一家人从未乘坐过邮轮,故向这位女性经理提出了“想坐邮轮,只要是从上海出发的都可以”的要求,在被回复“有邮轮项目,今年7月份就有,一份合同可4个人参与”时,她们就签合同并付款了。

    沈女士回忆道:“当时她们根本不留给我们阅读合同的时间和机会。”于是问题来了。“去年5月份时,我打电话询问7月份何时会有邮轮航班,结果他们说根本就没有什么从上海出发的邮轮项目”,沈女士说,“于是我提出要全额退款,但是一年多了事情还没解决。”

    在这份《克罗里海滩俱乐部度假试用权益承购合同》中,作为买方的沈女士花费9800元购买了一份“度假权益体验周”,并拥有该俱乐部“一周(8天)的客房住宿权”,可在两年有效期内“通过甲方交换到甲方联盟所属的酒店和度假村内住宿使用”。但合同中并未提到有关“邮轮”等字眼。

       》回应

    正式会员才能享 要退款“证据不足”

    因合同经理沈先生未在店内,7月2日上午记者在现场见到了克罗里旅游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客服部负责人冯先生。

    冯先生表示,公司确实有邮轮服务,但只有正式会员才能享受,并暗指作为非正式会员的沈女士可能存在“事后诸葛亮”的行为。“‘试用权益’是没有邮轮项目的,只有正式会员可享有邮轮的交换权。此外即便能享受邮轮项目,我们也没有从上海出发,一般是从加勒比、美国等地方。所以客户说我们的销售人员在签合同前承诺可以享受邮轮服务、答应从上海出发的话,实际可能是客户购买权益之后才提出来的。当然具体的不好说,我不是当事人”,沈先生说。

    在合同中记者看到成为正式会员的条件,需要支付“承购总价”人民币82000元(含9800元)可升级为克罗里海滩俱乐部正式权益人,享有权益年限30年。

    此外记者注意到,合同中明示,“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而单方解除、撤销,或者终止履行本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不低于本合同项下承购价格之百分之六十的赔偿金”。对此冯先生说,赔偿金需要总价60%的原因,系“产品的成本加上由公司法务部门各方面核算出来的费用”,是正常的。冯先生进一步表示,沈女士没有直接证据能表明该公司服务不好,故要退款“证据不足”。

      》律师说法

    “合同无效”说法较牵强

    违约金达60%畸高

    采访中沈女士坚持要全额退款,理由是她认为该合同是无效的。“合同中对他们的服务标的未作明确限定性约定,即便真的只提供客房住宿权,也没有作出客房所在城市(合同履行地)、客房星级(标的物质量)的描述。因此我认为合同剥夺和排除了我们应有的合同权利,这个格式合同是显失公平的,按‘合同法’应该无效!”

    记者就此咨询了擅长处理“合同法”纠纷的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徐游律师。徐律师说,原则上合同一经签署就需要履行,故要求签订方在签署合同前要对合同条款进行确认,而从目前这份“承购合同”来看,如果沈女士没有证据证明销售人员有夸张、不真实的销售承诺,在法律层面上只能以书面依据为准。“消费者‘合同是显失公平的,应该无效’的说法,我觉得比较牵强。”

    不过徐律师直言,合同中总价60%的违约金畸高:“沈女士可以此合同要求法院酌情调低违约金,原则上是不超过总价的30%。但与此同时,如果商家有证据证明为此合同投入了大量的成本,达到总价60%的标准,则不受‘≤总价30%’的限制。”

      》再起波澜

    克罗里要求消费者签“书面承诺”避免曝光?

    客服部负责人否认

    7月2日18点54分,冯先生在与记者通话中流露出此纠纷不愿见报的言语:“您为啥报道呢,毕竟对公司也有影响的。”而当记者明确表示需报道时,他表示:“这样吧,反正您都要报道,您跟您的委托人说,按照司法程序走吧。”

    不过记者昨天中午12点55分收到沈女士邮件,称7月2日傍晚“克罗里的沈、冯经理先后打来电话,通话中表达出对媒体曝光的害怕,担心他们如果把款项退给我后,还是被公开曝光,因此提出要我书面承诺不会发生这种情况。”昨天下午沈女士在电话中称,7月2日19点02分接到冯先生电话,“冯经理打电话来把我训一顿,说走特殊渠道帮我解决,却还是要报道。他意思是叫我书面承诺一下,帮我彻底解决,一定要承诺不报道。他说他们公司以前也碰到过类似的事情(解决后媒体报道),像吃了个苍蝇一样”。沈女士称,她拒绝作书面承诺,“钱还没退给我,凭什么写”。

    但当记者就沈女士的说法向冯先生求证时,他予以否认:“首先我没让她写书面承诺,我让她写那个东西有用吗?我是说,你(指沈女士)这样搞的话没意思。”此外冯先生认为,“不好”的事情才需要“曝光”,不理解为什么沈女士要用“曝光”一词。他说,如果记者要代表沈女士沟通,需出具一份授权材料。

    冯先生补充说,沈女士昨天“不知道怎么了”曾给她发了封邮件,但没告诉记者邮件具体内容,至截稿也未转发给记者。而当记者咨询“是否媒体报道与否有不同解决方案”时,冯先生回应道:“没什么特殊不特殊的(解决方案),依法依规来解决。我们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妥善解决这个问题,如果说这事确实是我们有做的不当的地方,该赔偿赔偿、该退款退款,如果没有这方面情况,(法律法规)该怎么执行就怎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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