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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刘晶晶 市教委、市人保局、市工商局昨天联合下发《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对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部门、申请程序、违法处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恶意终止办学的,将由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和处罚。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开始施行,有效期2年。
教育、人保、工商共同管理
根据解释,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是指经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意见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经营性培训活动的内资公司制企业(不含经营性民办早期教育服务机构)。
办法明确了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将联合管理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并明确了各方职责。
如教育行政部门是教育培训的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则主管职业技能培训行业方面。主要将对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是否符合所申请经营性培训项目的基本条件和准入要求进行审核;对培训机构的经营性培训项目和培训活动进行日常管理、专项检查与办学评估。对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挪用办学经费和恶意终止办学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办理工商企业注册登记。对工商企业登记事项进行监管。对招生培训广告宣传依法进行监管。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未经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性民办培训活动的企业进行查处和处罚。
培训机构须设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
办法规定,申请设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辖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征求意见。其中,从事文化教育类培训的向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从事职业技能类培训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征求意见。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培训活动。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不得从事(或以合作办学名义从事)与境内外学历教育相关的教育培训项目。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开设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建立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制度。面向社会开展招生培训经营活动时,应与培训对象或其法定监护人签订规范的《培训服务合同(或协议)》。《培训合同》应当载明培训机构名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等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培训对象姓名、营业场所、培训项目内容和质量标准与承诺、培训期限和时间安排、收费项目和金额及退费标准与办法、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以及双方争议解决途径和方法。
挪用办学经费处10万-20万元罚款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终止办学时,应当妥善安置已招收的培训对象,保障和维护培训对象的合法权益。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恶意终止办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和处罚;涉嫌刑事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予以调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挪用办学经费,由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规定,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还规定了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存在的违法行为以及相应处罚办法。如以虚假出资或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等方式取得工商注册登记的;境外教育培训机构(公司)违反相关法规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性培训活动的;其他企业未经登记或变更,擅自从事或以教育咨询等名义变相从事经营性培训活动的,以及“证照不全”机构或“无证无照”从事经营性培训活动的等等,将由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或者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