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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05月29日 版面导航 标题导航 返回本期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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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7月1日起施行
行政机构数量禁超国家和本市规定限额

    本报讯 《上海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3年5月6日市政府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5月16日由杨雄市长签署市政府第1号令予以公布,并将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全文将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网”和“东方网”上公布。

    《办法》对本市机构编制管理体制作了规定,明确“本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同时,对市、区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职责作了概括性的规定。

    《办法》对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设置的总体要求作了原则规定,即“行政机构设置应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行政机构的数量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限额。行政机构应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适时调整,但在一届政府任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市、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

    《办法》对行政机构的构成、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设立和调整程序、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名称和规格,以及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构管理的权限和报批程序,作了具体规定,以提高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办法》规定了行政机构职责配置和调整的要求,明确行政机构的职责配置和调整“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和权责一致的要求,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确需多个行政机构共同承担的,应当明确主办和协办关系及其各自职责划分”。党的十八大报告对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提出的明确要求,就是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这也是行政机构职责配置和调整的基本要求。

    《办法》对行政机构职责配置和调整的程序、方案和事由,分别从报批权限、行政机构对职责划分异议的协商处理、职责配置和调整方案的具体内容以及职责调整的具体事由,作了必要的规范,以有效防止行政机构因职责不明、职责交叉等造成行政机构之间的推诿扯皮。

    《办法》明确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的要求,强调应当根据行政机构所承担的职责,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核定,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这一规定既体现了机构编制管理“精简、统一、效能”的总要求,又体现了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增有减的工作思路,有助于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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