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专电 特派记者 刘昕璐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一些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同时也强调“坚持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健全权利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坚持反对腐败,加强廉政建设,从制度上改变权力过分集中而又得不到制约的状况,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新时期里,如何反腐,连日来,与会的全国人大代表也积极建言献策。
增加违法成本让其“得不偿失”
“我建议职务犯罪财产刑全覆盖。”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指出,近年来,我国对惩治违法贪污犯罪的立法日趋完善,审判实践中也体现了依法从严惩治的精神。然而,刑法对于惩治贪污犯罪财产刑规定较少,尚未实现全覆盖,导致职务犯罪适用财产刑的比例偏低。
“以上海为例,2010年判处贪污贿赂罪342人,适用财产刑97人,适用率为40%;2011年278人,适用财产刑97人,适用率为34.9%;2012年340人,适用财产刑114人,适用率33.5%。”应勇用一组数据反映了目前职务犯罪财产刑的适用情况。
应勇指出,对挪用公款罪、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都没有规定财产刑;对贪污罪和受贿罪处一年至七年、七年至十年刑罚的,没有规定财产刑;对行贿罪只有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才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没有规定财产刑,这造成在刑罚规定的体系上欠缺科学性和合理性。
为此,今年“两会”,应勇专门准备了一份关于《职务犯罪财产刑全覆盖的建议》的书面意见。其中指出,职务犯罪本质上是权钱交易,属于贪利性犯罪,对于贪利性犯罪理应更多地适用财产刑。适用财产刑比例偏低,不仅严重削弱了财产刑应有作用的发挥,也大大降低了对职务犯罪人刑罚处置的严厉程度。
应勇建议全国人大对刑法相关法条进行修改,增加“财产刑”的有关规定。在他看来,不论职务犯罪的轻重,均有必要规定相应的财产刑,实现财产刑的全覆盖,以增加违法成本,从经济上制裁职务犯罪分子,使犯罪分子“得不偿失”。如此,实现财产刑的全覆盖后将有利于防范案发时转移财产、刑满后继续享用的情形。
畅通制度反腐渠道避免依赖网络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旭认为,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首先体现在政府制定政策、法规的过程中,要赋予人民群众充分的知情权,增强立法的透明度,从而在制度建设过程中体现公平公正,确保决策正确。
另一方面,许多腐败都产生于政策的执行和权力的行使过程中。“涉及到资金管理、项目审批等权力较为集中部门,最容易滋生腐败。”陈旭说,正因为如此,相关的办事程序应当公开透明,要把规则置于阳光下。
对于“表哥”“房姐”相继被查处,陈旭认为,这也是人民群众监督的一种方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政府部门应当对网络上反映的问题给予重视,积极调查。不过,因为网络的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在发布信息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必须客观。
“通过网络反映的诸如公款吃喝等一类现象,其实值得官员重视,从而加强自身廉政建设,转变作风。但针对个人的曝光必须慎重,要基于客观事实。”陈旭认为,在网络反腐发挥了一定作用的同时,也需要注意,不能光根据表面现象捕风捉影,以免造成“误伤”。
陈旭坦言,群众之所以选择诉诸网络,原因之一很可能是向其他渠道反映过后没有得到回复,反映无门。因此,畅通制度反腐的渠道,大家才不会如此依赖网络。他强调,相关部门在接到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时,应当给予高度重视,积极查证。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院长陈晶莹也认为,而网络只是反腐的一条路径,这种方式所带来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确保通过网络揭露问题的真实性,谁来加以监管?“这是一把双刃剑。”陈晶莹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