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1.96亿元的税前收益公告,燃起了华谊兄弟与《西游》导演周星驰之间的“战火”。周星驰所控股的比高集团称,投资方中并不包括华谊兄弟,不过,昨日晚间,不服气的华谊兄弟发布公告坚称,公司分账70%无误。
本报记者 陈颖婕
比高集团称华谊不属投资方
安排签订分红协议
《西游》票房的热卖,也激起了华谊兄弟和周星驰控股的比高集团之间的“战火”。就在华谊兄弟发布获得《西游》分账1.96亿元的当日,一直处于被动状态的 《西游》香港投资方比高集团终于按捺不住,其正式发布公告回击称,投资方(指比高、文化中国等公司,并不包括华谊兄弟)可实际取得该影片在大陆地区发行之计算后净收益约70%分成收益,投资方已与华谊兄弟达成协议有关票房分红相关安排,且华谊兄弟正与投资方安排签订相关正式书面协议。紧随其后,《西游》的另一投资方文化中国传播集团也将比高该公告进行了原文转载,重申“只有投资方才可获净收益70%分成”的态度,并表示正与华谊签订正式书面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大名鼎鼎的周星驰不仅是比高的最大股东,还是公司的执行董事。资料显示,2010年5月27日,比高集团在香港创业板上市,周星驰拥有其35.64%的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2012年中期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11月15日,周星驰持股比例为52.86%,仍有绝对控股权。
华谊昨晚公告坚称70%分账无误
且未与合作方再签任何协议
“难道华谊兄弟根本就不属于投资方,那么公司所谓的70%分账岂不是打水漂了?”投资者对此纷纷疑惑。而遭遇了说法相左的华谊兄弟,昨日全天停牌。
很快,昨日晚间,华谊兄弟就分账一事再度发布说明公告。华谊兄弟称,公司于2012年2月至12月与比高电影发展有限公司、崴盈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他合作方就电影《西游降魔篇》签署了一系列相关合作协议。内容包括,公司就该影片应投入的投资额累计为人民币8800万元,截至公告日,公司已经支付上述投资总额。
华谊兄弟同时表示,根据协议的约定,公司应得发行代理费为公司行使该影片在大陆地区发行权所取得的一切收入(即发行毛收益)的12%。除发行代理费外,根据该影片不同的发行情况,公司还享有取得该影片在大陆地区发行净收益70%至90%收益分成的权利,内容包括,当大陆地区发行净收益小于或等于1000万元时,公司应得收益分成为该区间内发行净收益的90%;当大陆地区发行净收益大于1000万元且小于2000万元时,公司应得收益分成为该区间内发行净收益的85%;当大陆地区发行净收益大于等于2000万元时,公司应得收益分成为该区间内发行净收益的70%。
华谊兄弟同时强调,“发行净收益”是指公司行使该影片在大陆地区发行权所取得的一切收入及公司行使该影片商务开发权所取得的一切收入之总和,扣除发行代理费、宣传发行支出、拷目及物料费、公司的投资额、商务开发代理费、商务开发相关支出、该影片在大陆地区报批的费用及利润支付,按相关法律规定应交纳的任何税费和银行手续费等各项费用后剩余的收益。截至公告日,除上述已经签署和披露的一系列合作协议外,公司与其他投资方或合作方未再签署任何其他协议。